【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5972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6〕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6-09-08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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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116号
关于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下放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下列6项行政权力事项。
一、商务厅(4项)
1.对酒类经营违法违规的处罚
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级商务部门
2.对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级商务部门
3.对典当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级商务部门
4.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其他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级商务部门
二、人防办(2项)
1.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各地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7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要求,坚持“可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职权事项,应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大幅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重点在行政权力取消、冻结、下放上下功夫”的要求和“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的原则,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放权不卸责,加强对地县政府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地县政府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要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201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