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257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1〕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1-09-20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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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159号
关于做好2011年油葵籽收购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粮食局,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
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自治区食用植物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区2011年油葵籽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
(一)实施按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油葵籽政策。2011年,自治区在部分油葵籽产区实施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油葵籽收购最低保护价统一执行每公斤3.75元,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执行截止期到2011年12月底。收购政策执行区域为:伊犁州直、博州、昌吉州、巴州、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当市场油葵籽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由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新疆粮油(集团)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下同)按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葵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油葵籽不分等级、不分正复播,只要色泽、气味正常,杂质含量不高于1.5%,水分不高于11%,都要按自治区确定的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不得出现限收、拒收、停收现象。同时,要加强仓储管理,确保收购油葵籽储存质量安全、品质良好。
(二)及时实施料转成品油销售。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厅、农发行新疆分行提出最低保护价收购油葵籽委托加工企业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自治区公布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油料委托加工企业,及时将所收购最低保护价油葵籽委托加工成符合国家四级油标准的成品油顺价销售,加工副产品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据市场情况自行销售,销售收入专项用于料转油相关费用开支。
(三)加强成品油库存管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未能及时顺价销售的库存成品油,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厅、农发行新疆分行依据相关经济技术指标,以地州市为单位统一核定成品油价位,从2012年4月1日起,一次性转为自治区成品油库存,由自治区油脂销售办公室统一组织销售。当库存成品油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自治区核定价格时,产生价差收入统一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当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自治区核定价格时,企业由此产生的价差亏损由自治区财政据实补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确保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要严格各项费用开支;指定油脂加工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积极开展节能降耗,提高出油率,降低加工成品油价位。各地要严格仓储管理,严格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成品油储存安全、数量真实、品质良好。
(四)足额提供贷款,合理补贴费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保护价收购油葵籽所需收购资金,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足额提供贷款。自治区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保护价收购的油葵籽给予全额贴息,并按每公斤0.06元的收购、保管费用以及2%的损失损耗率包干给予补贴。从2012年4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料转成品油新增库存给予储存期间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公斤0.02元,并给予银行贷款利息全额补贴。
二、加强市场监管
当市场油葵籽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最低保护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停止收购,由市场自行购销。各有关地、州、市要切实加强对油葵籽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辖区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保护价收购油葵籽数量及加工、销售和成品油库存的真实性负责。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油脂加工、经销企业入市收购资质管理,严格监督检查,规范企业收购行为,严禁压低价格克扣农民利益,防止将企业市场化收购油葵籽变相转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最低保护价收购范围,确保收购工作有序进行。各油葵籽收购企业必须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油葵籽收购进度五日报等相关报表。中储粮新疆分公司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1〕99号)精神,要求相关直属库及受委托收储企业按规定挂牌价格(中等品4.60元/公斤)向农民收购油菜籽,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严禁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
三、组织好成品油销售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品油销售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开辟内地市场,大力培育疆内市场,多渠道促进库存成品油销售。同时,要加强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确保全区油脂市场平稳运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