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934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0〕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0-04-19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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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85号
关于认真组织开展乌鲁木齐市
义务植树活动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加强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对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首府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快乌鲁木齐市国土绿化建设进程,动员自治区驻乌各单位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全民义务植树运动重要性的认识
全民义务植树,是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的重要决议。运动开展29年来,自治区各行各业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城乡绿化美化活动,全区共有1.69亿人次参加了义务植树,完成植树19.4亿株,城乡绿化成效显著。自治区驻乌各单位也从本部门实际出发,积极抓好造林绿化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改善首府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首府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首府造林绿化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自治区驻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造林绿化、发展林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把全民义务植树这一关系全局的事业,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国土绿化中的作用
部门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驻乌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公民义务植树活动主力军的作用,认真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辖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劳动或以资代劳,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以确保每个适龄公民完成法定的植树义务。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绿化分工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造林绿化的职责任务,坚持部门造林绿化检查通报制度,进一步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抓绿化的良好局面。
三、切实加强造林绿化的服务指导
乌鲁木齐市各级政府和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自治区驻乌各单位造林绿化工作的服务和指导。要加强协调沟通,合理安排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要做好服务,加强监督,认真落实造林地块、苗木,积极组织技术人员加强造林技术指导,造林工作结束后,乌市各区县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保造林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全民义务植树的水平
要切实发挥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义务植树检查验收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实行评比奖惩制度,要与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做到评比有据,奖惩分明。各级绿化委员会要严格管理和使用按规定收缴的义务植树绿化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更不允许以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名义搞摊派。
五、加强宣传,推动国土绿化工作深入开展
自治区驻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国土绿化的宣传教育力度,要以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为主线,组织开展有规模、有声势、有影响、有针对的宣传活动。要向单位职工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国土绿化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法规,宣传国土绿化的意义、成果和绿化典型,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解读国土绿化新政策,展示国土绿化新成就,提高全民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任意识,调动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国土绿化的积极性,不断推动国土绿化工作深入开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