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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经信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5562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6〕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463385600000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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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55


转发自治区经信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新党办发〔2016〕7号),自治区经信委编制了《自治区经信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意见》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要落实到每一个园区、每一户企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全区工业经济稳增长,见实效。

 

2016年4月26日


自治区经信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新党办发〔2016〕7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增加电力企业发售电量。扩大疆电外送规模。争取国家支持,发挥19个省(市)援疆指挥部的优势和作用,在条件成熟的省区间开展跨省电力交易,开拓新能源市场,扩大内地市场接纳份额。在区内条件成熟地区开展电采暖、电锅炉试点,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电化新疆”进程,增加疆内电力消纳量。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各援疆省市指挥部、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注:有2个以上责任单位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和范围。凡符合产业政策的公用火电、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和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均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16年交易电量的规模扩大到100亿千瓦时以上。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3.鼓励在园区成立售电主体,推进园区低电价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采取多种方式成立售电主体,鼓励各地创造条件开展园区低电价试点。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4.适当降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收费。下调并网运行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容费1分/千瓦时,基本电费维持不变。企业自备电厂应履行电网调峰、调频义务。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暂缓征收。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5.拓展延伸产业链,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允许同一工业园区内、同一企业集团下不同法人单位企业享受上游合作企业自备电厂的自供电。煤化工、电解铝(铜)等生产企业(含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建设下游深加工项目,其用电价格按照用户的目标价格,以倒推方式,由企业自备电厂和电网企业按比例分摊,进行撮合交易。大数据中心、云计算、软件园等电子信息产业园区执行综合到户电价不超过0.38元/千瓦时的特殊电价政策,与用户的目标电价差额,由财政予以补贴。对其他延伸产业链、增长潜力大的工业项目,鼓励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6.实行电费月结月清。用电企业每月根据当月下网电量或用电量在月末最后一天一次性结清当月电费(含基本电费、备容费及电度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和分次缴费。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7.积极探索电力消纳的有效途径。开展清洁能源替代自备发电交易试点,计划交易电量规模50亿千瓦时。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进一步降低铁路运输成本

    8.自治区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加大对开行新疆西行国际货运班列的财政支持力度,推进中欧西行班列新疆集结中心建设。对向西出口的石化精细化工产品、PVC、烧碱、纺织(纱、线、布)、服装、粘胶纤维、钢材等大宗工业产品和番茄酱、果蔬罐头等优势地产品实行阶段性铁路运输补贴。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海关)

    9.进一步扩大运价下浮幅度和范围。更好更快地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推进铁路供给侧改革深化现代物流建议若干措施的通知》(铁总运电〔2016〕54号)精神,争取更大优惠政策:对出疆运输的聚氯乙烯、电解铝、1、4-丁二醇、化肥、钢材、棉花等重点产品运价由现行下浮15%调整为下浮30%;对区内煤炭运输铁路运价下浮20%。加快办理乌准铁路、奎北铁路、哈罗铁路、库俄铁路、额哈铁路等合资铁路特殊运价调整为国铁统一运价工作。规范铁路部门对专用线的收费,制定规范合理的代运营、代维护费用标准,降低专用线单位运营成本。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乌鲁木齐铁路局)

    三、调整公路货运收费标准

    10.加快制定出台2016年合理调整区内煤炭公路运输计重收费标准的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经信委)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11.落实企业社保减负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措施,通过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缴费,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目前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调整为城镇全体单位平均工资。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经信委、财政厅、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12.落实国家稳岗补贴政策。自治区确定一批重点帮扶企业名单,对符合要求的困难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岗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经信委、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五、降低企业财税成本13.落实中小企业税率优惠政策。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经信委)

    14.落实小微企业税率优惠政策。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

    15.落实国务院资源税征收优惠政策。对铁矿石企业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

    16.调整契税纳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将契税纳税期限确定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

    六、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17.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18.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拨付给企业的专项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19.减轻企业负担。在2015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20.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21.加快推进国有老企业社会职能的分离。将列入帮扶困难名单的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退休人员管理和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以及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分离出去,实行社会化管理运营。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厅、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七、降低矿山生产企业经营成本

    22.暂缓缴纳矿山企业相关费用。继续暂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持企业边开采边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治理费用从已缴存的保证金余额中依规定提取返还。矿山企业暂缓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监局、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八、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23.严控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坚决制止钢铁、水泥、煤炭、电解铝、平板玻璃、番茄酱等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新增产能。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煤炭工业管理局、金融办、银监局、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24.多措并举压减产能。自治区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经整改仍不符合技术、节能、环保、安全、质量等要求的钢铁、煤炭等落后产能装置,依法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推进实施。建立市场倒逼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工作激励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煤炭工业管理局、质监局、环保厅、安监局、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九、引导企业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25.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提升且固定资产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技改专项资金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用的2%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26.支持重点行业产业链延伸。对钢铁、煤炭、纺织服装、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企业延伸产业链的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择优重点扶持一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对增产扩能和延伸产业链的项目给予贷款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发展局)

    27.实行财政奖励,推动增产增效。对于年度生产计划完成好、稳增长贡献大的企业,新增产值2亿元及以上、1亿元至2亿元、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根据企业贡献度分别实施奖励,引导企业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十、大力推进先进制造业发展

    28.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自治区工业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着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品创新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和四基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区内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商财政厅确定。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科技厅)

    十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产业集群

    29.对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投资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对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实际投入分别达到1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综合考核后由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分别奖励园区30万元和50万元。在园区专项资金预算范围内合理安排。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招商发展局、财政厅、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十二、鼓励使用、消费本地产品

    30.支持项目建设采购区内产品。区内投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就近使用新疆区域内的原辅材料、机电装备、配套零部件等产品,自治区各级政府采购办要大力支持引导。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商务厅、水利厅、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各援疆省市指挥部)

    31.扩大新疆地产品在疆外的销售。发挥各援疆省市指挥部优势,协调支持新疆产品进入所在省市销售,争取将区内生产的民族药列入援疆省市的医保目录。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各援疆省市指挥部)

    十三、加强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32.加强融资对接。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名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对名单中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缓贷,缩短贷款办理时限,力争做到无缝对接,并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力争企业贷款利率平均上浮不超过20%。

    (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经信委、银监局、工商联、各金融机构)

    33.银行要灵活主动为企业服务。各银行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精神,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信用证的保证金比例,进一步释放企业有效信贷空间,对不良贷款率超过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5%以内的,不作为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银监局、经信委、工商联、各金融机构)

    34.严格规范合理收费。禁止收取质价不符和无服务的乱收费,规范银行中间业务,取消名不副实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收费。

    (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银监局、发改委、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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