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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4027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5〕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5-06-16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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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562


转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5日


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各地(州、市)驻乌鲁木齐市办事机构和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围绕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各地(州、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总体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要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要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深入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要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我区区情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驻自治区首府和驻外省的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1.清理驻乌鲁木齐市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驻乌鲁木齐市办事机构,撤销地(州、市)、县(市)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乌鲁木齐市办事机构。对撤销的驻乌鲁木齐市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各地(州、市)政府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安置。现有地(州、市)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乌鲁木齐市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

  2.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外省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在同一外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外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必须进行整合。地(州、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撤销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坚持能撤销不保留,能合并不单设,只减不增,通过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

  3.规范设置办事机构的审批。派出地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二)加快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

  1.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乌鲁木齐市和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招商引资、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驻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通过经济合作,加大对本地区的宣传推荐力度,促进两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积极做好对口援助各项服务工作。

  2.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驻乌鲁木齐市和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与驻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便民服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和做好信访工作,调节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积极协助做好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和团员团组织,积极为流动党员和团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

  4.加强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各办事机构要加强和改进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集、研究、传送驻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为本地区发展服务。

  (三)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活动。

  各地(州、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积极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四)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1.创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驻乌鲁木齐市办事机构的联络服务部门,要认真履行服务协调职能,加强对办事机构党团工作的管理,为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政府是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办事机构的实际,建立和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与驻地政府的协调和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掌握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在考核办事机构工作时,要充分听取驻在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2.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对派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干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确保政治合格,严格执行干部定期轮换交流规定,辅助性工作人员可派遣和驻在地聘用;要加强办事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办事机构自身建设水平。

  三、时间安排 

  开展清理规范驻乌鲁木齐市办事机构和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从2015年6月10日开始至2015年11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统计上报阶段(6月10日至6月15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计上报驻乌鲁木齐市办事机构和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二阶段:清理规范阶段(6月15日至9月30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有序组织开展对驻乌鲁木齐市办事机构和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撤销、整合、保留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撤销的驻乌鲁木齐市办事机构和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的处置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1月15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清理规范驻乌鲁木齐市办事机构和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将总结报告于2015年11月5日前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于11月15日前将全区清理规范情况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清理规范驻乌鲁木齐市办事机构和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条规定,加强对办事机构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体现政府简政放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政府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工作方案,切实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分类施策,严格规范运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妥善清理规范,加强协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撤销机构的清产核资等工作;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做好撤销机构与核销编制工作,妥善安置被撤销单位人员;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撤销机构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审计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清理规范的牵头单位或部门,要建立协调沟通联系机制,做好统计、汇总、上报、审批工作;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对撤销的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督促检查。除按规定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省会城市新设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自治区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清理规范工作开展督导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以及借撤销整合之机挪用、私分、侵吞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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