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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751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发〔2013〕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3-02-08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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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312


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为巩固扩大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0〕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方案。

  现将《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2-201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日

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2-2015年)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维护和增进全体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提高医药卫生体制的运行效率,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主要目标: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明显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同步增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有序推进;卫生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社会办医取得积极进展;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不足状况得到有效改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对医药卫生的监管进一步加强。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的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的增幅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幅,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逐年降低,2015年降低到25%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效缓解。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2岁,婴儿死亡率降低到22‰,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39/10万。

  二、进一步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加大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责任。在继续提高基本医保参保率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着力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扩大职工医保覆盖范围,进一步巩固并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和新农合参合率。2012年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基本稳定在95%以上,到2015年,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和新农合参合率保持在97%以上。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重点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50元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进一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明显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2012年门诊统筹支付已提高20%以上,到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要提高到50%以上。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开展门诊统筹,并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将一般诊疗费和普通门诊医药费纳入门诊费用补偿范围。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三)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 。

  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整合城镇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管理职能和业务经办资源。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四)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

  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加快推进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2012年已经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积极开展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试点并逐步推广,2015年逐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2015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衔接。加快建立医保信息系统和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实现全区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和社会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电子化办理。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

  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地级统筹,积极推进自治区级统筹。完善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安全。

  (五)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

  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门诊费用“总额预付制”和住院费用“床日付费制”等支付方式的改革试点,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2012年已在全区14个城镇基本医保统筹地区开展住院和门诊大病按病种付费为主、一般门诊按人头付费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到2015年实现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病种全覆盖。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2012年已在37个新农合统筹地区开展门诊费用总额预付和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的试点工作,到2015年实现对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有病种全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资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稳步提高救助比例和最高封顶线,2012年医疗救助最高封顶线提高到2万,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到2015年,最高封顶线提高到4万,救助比例提高到75%。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扩大重大疾病救治范围,城市救助合理确定救助范围或病种。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自治区级统筹的重大疾病保障基金,解决无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七)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

  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开展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试点工作,力争使大病患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建立起以大病保障为主,普通疾病兼顾的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机制。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八)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三、巩固完善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持续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巩固完善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和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九)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加快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完善竞争性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性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拉开收入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十)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品种)全部纳入自治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目录,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2012年村卫生室基本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2015年实现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全部配备并规范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逐步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向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延伸。

  (十一)调整完善自治区级基本药物目录。

  根据2012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自治区各地使用基本药物的实际情况,调整完善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适当增加慢性病和儿童用药品种,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完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合理控制增补药品数量。

  (十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机制。

  坚持基本药物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建立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逐步扩大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目录和实施范围,深入开展非基本药物、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在自治区级集中采购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能够有效保障药品及耗材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采购供应办法,建设符合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需要的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逐步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供应及时。建设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系统,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能力。对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可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提高基本药物生产技术水平和供应保障能力,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所有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纳入电子监管。

  (十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80%以上。继续认真做好国家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自治区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项目和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中等医学学历人才项目,加强对在校生和实习生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落实毕业生编制和相关待遇。采取集中培训、卫生技术推广、远程教学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工作。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引导大中专医学专业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推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比例。

  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2012年10%左右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及以上资格,到2015年,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新增2000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25%,卫生人才结构与分布进一步优化,医药卫生人才的素质与能力进一步提升。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2012年全区一体化管理率已达到95%以上,力争到2015年底达到97%以上。

  (十四)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不断增加全科医生的数量。到2015年,进一步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政策,使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全科医生。在城市社区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

  (十五)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县(市、区)域人才柔性流动方式,促进县乡人才联动。开展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落实地(州、市)级以上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需到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满1年,副主任医师晋升主任医师前,需到县以下医疗机构服务累计满6个月的政策。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执业。落实艰苦边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医务人员的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

  四、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指导意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四个分开”的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医院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补偿机制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十六)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政府投入政策。科学规划医疗机构设置,完善医院等级评审机制,完善公立医院改革的绩效考核机制和补偿机制。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十七)推进补偿机制改革。

  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由于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技术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并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政策。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十八)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控制,规范医疗行为,防止过度医疗,及时查处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全面实施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分级评价体系,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积极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总额控制。2012年各统筹地区在住院费用控制中实现按单病种付费的病种数已高于30种。到2015年将基本建立起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严格进行基本医保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

   加强卫生部门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和等级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严禁医院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制度,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十九)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

  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

  (二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与院长职责,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探索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开展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的试点工作。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

  (二十一)开展医院管理服务创新。

  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持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实行预约挂号,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实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发展面向农村基层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

  (二十二)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根据自治区公立医院的现状,坚持政事公开、管办公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稳步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在全区每个地区选择1所县级医院进行以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服务、支付方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临床路径和推进信息化建设等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点,2015年要实现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阶段性目标,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显著提高。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在县级医院积极推行特设岗位制度管理的试点工作,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在地、县两级公立医院全面推行远程会诊,探索将远程会诊费用纳入医保、新农合报销范围。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二十三)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拓展深化试点内容,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在总结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基础上,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逐步在全疆推广。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五、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进一步增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协同性,继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快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加强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二十四)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2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已达60%,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到22%、15%以上,到2015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35%、30%以上。

  逐步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结核病和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8%以上。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包括餐饮、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应急救治、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到2015年,形成统一指挥、布局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

  (二十五)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按照《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要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自治区、地(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的类别、数量、规模、功能、任务和医疗技术以及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鼓励各地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支持基层和医疗资源缺乏地区发展。每个县重点办好1至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民族医院)。大力推进县级医院专科能力建设,提升县级医院服务水平。加强自治区级妇儿专科医院和县级医院妇儿科建设。启动地州级综合医院建设。继续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发挥远程诊疗、远程培训的作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素质。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鼓励发展康复医疗和长期护理。

  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民族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卫生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治能力。落实对中医民族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加快中医院民族医院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中医民族医医疗标准体系建设,完善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逐步提升中医药(民族医药)科研能力,积极推广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民族医坐堂诊疗服务。到2015年,力争使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技术服务。

  (二十六)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限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全面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鼓励和优惠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养老医疗、康复疗养、健康咨询和管理等服务。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或接近总量的20%。

  (二十七)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深化医学教育改革,重视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大卫生科技管理力度,以科研项目、科研单位为依托,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卫生科技人才和科研团队。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注重住院医师培养和资质认定。加强护理、公共卫生、中医民族医药、药学、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卫生管理、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全面推行新进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制度,拓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选人用人视野。2012年—2015年,引进40名高层次卫生人才。每年选送50名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和重点培养的中青年名医,到国内和援疆省市知名医疗机构培养1年,学习相关专业前沿知识和技术,培养和提高科研能力。每年从地(州、市)及以下卫生机构选派200名相关专业的少数民族医药卫生学术及科研骨干,到指定培训基地进行6个月的培训,学习相关专业的前沿知识,重点提升实践能力和科研水平。加大投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采取有效措施留住人才。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二十八)统筹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

  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药品质量水平。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到“十二五”末,实现仿制药中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逐步开展民族药材特别是进口民族药材质量标准的研究制定,力争到“十二五”末,建立较为完善的民族药材质量标准体系,民族药材质量标准总体水平接近或达到中药质量标准水平。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行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和覆盖抽验,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二十九)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 。

  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全科医疗诊断、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各级政府的监管水平。依托信息网络,建设自治区远程会诊平台,为基层及边远地区提供远程诊疗服务。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

  建立健全卫生信息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加快自治区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全区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就医。建设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远程医疗系统,加强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2015年,初步建立全区统一的卫生信息系统基本框架。

  (三十)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认真实施基本医疗卫生法以及基本医保、基本药物制度、全科医生制度、公立医院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自治区地方卫生立法工作,完善药品监管法律制度。

  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系统和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完善药品检验检测体系,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能力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管控水平,2015年底前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2015年年底前实现药品全品种全过程电子监管,保障药品在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安全。建立医保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

  六、建立强有力的实施保障机制

  强化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提高行政效率,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方案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方案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年度任务,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把方案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方案实施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制度,开展方案实施评估。

  逐步建立和推进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明确基本要求、评估范围、责任主体、评估内容和工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在做决策、定政策、搞改革、上项目时坚决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刚性程序,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承担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的责任,掌握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确保医药卫生事业改革科学、平稳、有序开展。

  增强执行力。“十二五”时期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攻坚阶段,医药卫生系统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战场,要发挥医务人员改革主力军作用,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好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攻坚合力。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推进改革的领导力和执行力,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方案措施落到实处。

  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转变投入机制,完善补偿办法,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切实保障方案实施所需资金。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确保“十二五”期间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力度和强度要高于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实行分类指导。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要在中央确定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政策,积累改革经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推进改革持续取得实效。

  加强宣传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关爱患者的风气,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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