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5787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6〕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468310400000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90号
关于扎实做好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新政发〔2015〕79号)文件的要求,为扎实做好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
第三次农业普查是自治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新政发〔2015〕79号)的要求,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逐级保障好普查机构、人员、物资、经费落实到位。目前,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已经进入物资和设备准备阶段,普查的业务培训和清查摸底工作即将展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积极协调好各部门力量,切实解决好普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尽快组建地、县、乡三级农业普查机构
普查的组织机构,包括普查领导小组及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普办”),是本地区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者、实施者、责任者,是保证农业普查工作的核心力量。各地必须尽快建立起地、县、乡三级农业普查机构,特别是县、乡两级普查机构的建立和普查人员的配备。要在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所属县(市)乡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工作,并及时将机构组建情况上报自治区农普办。
三、抓紧落实农业普查人员、经费和物资筹备工作
农业普查经费是如期开展农业普查工作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做好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农普办字〔2016〕5号)要求,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抓紧落实普查所需经费,确保普查所需资金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保证普查工作实际需要,在普查人员的选配上,要侧重县、乡两级的人员配备,要从所属单位抽调责任心强、熟悉农村情况的同志充实到农业普查队伍,组建起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
四、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16〕4号)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宣传素材,利用多种媒介拓宽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普查中出现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工作要求
第三次农业普查准备工作已到了关键阶段,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不松劲、不懈怠,突出重点,狠抓机构组建和人员、经费、物资的落实,切实保证普查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各项任务。自治区农普办近期将对各地普查工作,特别是对机构组建、人员和经费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确保普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到位。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