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规库>地方性法规

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945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0〕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0-05-12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104号 


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2010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全面完成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矿山尾矿库的环境隐患排查,提高抵御环境风险能力和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对能力,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重点

(一)巩固污染减排成效,继续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检查工程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辖区内应治理企业是否全部纳入治理计划,做到应治尽治;纳入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工程减排计划和限期治理计划的企业是否按照进度计划建设治污设施。加大对已建成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的现场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电厂、钢铁冶炼企业脱硫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切实发挥减排效益。要强化监督性监测和排污申报核查,大力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冶炼、火电、水泥、造纸、棉浆粕、制糖、制革等重点行业及企业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2.检查结构调整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要落实上大压小、应关尽关措施,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火电、小炼焦、小炼铁、小水泥等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酒精生产企业及小冶金、小焦化等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通过整合重组、技改搬迁等办法进行集中治理,对治理无望的,当地人民政府要责令停业、关闭。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镇要加快建设步伐,已经建成的要尽快完善配套管网,提高运行负荷,保证正常运行。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确保出水达标。严禁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灌溉农作物,防止农田污染,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置要求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集中整治超标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严厉查处城镇污水管理不到位、灌溉危害农作物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

4.检查城镇垃圾填埋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对建成的垃圾填埋场要及时进行“三同时”验收,尽快投入运行。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严防二次污染。

5.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二)严厉打击企业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

1.重点查处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落实环评审批要求、不执行“三同时”和验收制度的企业。

2.重点查处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3.严肃查处不运行治污设施、恶意排污和超标排污的企业,对脱硫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污染物直排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企业,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并要求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

4.重点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8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企业周围土壤、水体、空气环境中重金属含量情况。严肃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没有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没有建设、运行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金属污染企业。查清重金属污染企业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及隐患,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并采取具体的防范措施。对违法违规建设、违法排污和超标排污的企业,该整改的整改,该搬迁的搬迁,该技改的技改,该关停的关停,确保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不受威胁。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5.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梳理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确保环境安全

1.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要对2009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加快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工作进度,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保护设施,特别是要搞好保护区防护栏建设和机动车限速等警示标志牌设置,防止因运输交通安全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造成污染。凡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进行挂牌督办。

2.排查整治敏感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环境隐患。对近两年在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博斯腾湖、水磨河、吐曼河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及山前洪积扇区域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3.全面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要利用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结果确定风险源企业名单,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排查石油石化、化工等行业的环境隐患。要针对今年积雪厚易引发融雪性洪水灾害的实际,切实做好尾矿库风险排查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对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存在的重大环境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彻底予以消除。

4.切实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利用环保专项行动检查获取的风险源信息,加快制订各风险源具体环境应急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风险源企业要明确责任,落实应急物资和队伍,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提高环境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水平。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地要把环保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和责任人,限期完成。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要予以通报。各地要充分利用全国对口援疆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生态建设、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纳入对口支援渠道和范围。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级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严格环境执法,采取综合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真正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自治区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广泛关注和参与环保专项行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要及时披露重大环境问题,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披露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下旬-5月中旬)

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9月)

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地要分别在每月15日和3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6月15日和9月15日前,将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风险隐患企业整治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地州市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1日前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察,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哈德尔别克·哈木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杜力洪·阿不都尔逊(自治区环保厅厅长)

成员:王联社(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

李洪波(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马荣(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

李为(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刘保健(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吴同江(自治区工商局巡视员)

盛少琨(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厅,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王联社(兼)

副主任:朱建新(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处长)

孟庆新(自治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

成员:孟国钧(自治区发改委环资处副处长)

高建华(自治区经信委环资处副处长)

王贇(自治区监察厅执法室副主任科员)

吐逊江·克力木(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副处长)

木塔力甫·艾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

居来提·斯拉木(自治区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处长)

孙燕(自治区安监局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袁新杰(自治区环保厅科教处处长)

李卫东(自治区环保厅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沈志(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站长)

联系人:刘寒峰、李刚

联系电话:0991-2321573、4165419

传真:0991-2321573、4165419

电子邮件:xjesb@xjepb.gov.cnligang381@sina.cn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