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2065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3〕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3-10-24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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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116号
转发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稳步推进我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提出了《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指导意见》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2日
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以下简称:国农改4号文件)精神,在做好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稳步推进我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体制机制改革,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国有农牧场改革的重要意义
国有农牧场是我区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以来,自治区全面启动实施了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通过取消农业税和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项目、落实惠农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减轻了农牧场职工的负担,促进了国有农牧场稳步发展和职工稳定增收。但是,由于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等原因,国有农牧场负担沉重、政策边缘化、职工负担偏重问题仍然突出,由此引发了许多新的矛盾。抓住国家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契机,稳步推进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逐步理顺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机制,减轻国有农牧场负担,解决政策边缘化问题,对于巩固自治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研究深化改革工作,准确把握政策方向,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和引导协调,扎实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工作。
二、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稳步推进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政企、事企、社企关系,逐步消除束缚国有农牧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力争在改革后实现国有农牧场生产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为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以县为主的原则。县(市)人民政府是国有农牧场改革的主体,是推进农牧场改革的组织者、实施者。属于厅局或地(州)直管的国有农牧场,由其主管单位或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承担改革主体的责任。二是一场一策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国有农牧场的具体情况,科学制定改革方案、政策和措施,做到因地制宜、一场一策、分类指导。改革方案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征得农牧场职工的同意,坚决杜绝“一刀切”或“一手包办”。三是先易后难的原则。可先行实施对改革难度较小的国有农牧场的改革,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向改革难度较大的国有农牧场推开。四是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立足本地实际,借鉴区内外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稳步推进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
三、深化国有农牧场改革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区国有农牧场的实际,自治区确定了在实施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基础上,推进地方国有农垦企业、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朝乡镇化方向或公司化方向深化改革。
(一)扎实做好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减轻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负担。仍未按要求将学校、医院等办社会职能移交当地的国有农牧场,其主管单位和所在地政府(行署),要继续按照《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分离办学校医院人员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指导意见》(新人发〔2004〕46号)、《关于自治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0〕163号)的要求,及时签订移交协议,完成后续移交工作。要按照国农改4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逐步将国有农牧场承办的其他社会职能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力争在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
(二)推进国有农牧场朝乡镇化或公司化方向深化改革,逐步理顺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机制。以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为基础,以能否发挥国有农牧场先进技术方面的示范作用和建设现代农业的示范作用(以下简称“两个示范作用”)为尺度,推进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一方面对于不能很好发挥“两个示范作用”、不具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乡镇化方向改革,创造条件并入周边乡(镇)或单独设立乡(镇)和管理区;另一方面对较好发挥“两个示范作用”、具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公司化方向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设立产业化公司或集团公司。
(三)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问题,确保农牧场稳定。实施乡镇化方向改革的,在编在岗且具有干部身份的国有农牧场管理人员,可在归并乡镇或新设管理机构中,按相应职级岗位进行分流安置;在编在岗且具有国有农牧场职工身份的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自愿到村任职的,可优先安排到村队任职。报考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选择自谋职业的国有农牧场管理人员,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解除劳动关系,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经人社部门确认的国有农牧场职工,继续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国有农牧场职工的身份保持不变,享受农业农村的各项政策。属场办工商企业职工的,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鼓励其自谋职业。
实施公司化方向改革的,愿意留在新设企业任职的国有农牧场管理人员,新设企业应优先录用并安排相应岗位;不愿留在新设企业中任职的管理人员,可参照乡镇化方向改革中的处置方式予以安置。愿意继续在新设企业工作的国有农牧场职工,新设企业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确保职工的正当合法权益;选择自主就业的国有农牧场职工,新设企业应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要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妥善处理好职工社会保险接续问题,维护职工利益。实施乡镇化方向改革、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承担的部分可采取资产变现、经营收入、财政补助等方式进行清欠,个人承担的部分由职工个人一次性补缴。对继续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的国有农牧场职工,从承包土地中划出部分土地,用划出部分土地的承包费折抵应由单位承担部分,个人承担部分由职工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承担,与改革前社保缴费接续。退休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委托管理机构或新设的管理机构,从国有资产(主要是土地)租赁承包收入中支付接续。选择自主就业的国有职工,自主选择社保类别、自行承担社保缴费。
实施公司化方向改革的,愿意在新设企业工作的国有农牧场管理人员和职工,新设企业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选择自主就业的国有农牧场管理人员和国有职工,自主选择社保类别、自行承担社保缴费。
(五)妥善处置好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乡镇化方向改革的,可采取“招”、“拍”、“挂”等多种方式变现处置国有资产,变现资金优先用于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支付职工经济补偿、偿还企业债务。完成改革、有剩余国有资产的,要整体移交给改革后的管理机构或国资管理机构,并设专户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实施公司化方向改革的,其资产的处理要按照《公司法》及自治区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妥善处理好国有土地问题,防止变相侵占国有土地。国有农牧场实施乡镇化方向改革后,土地用途不变,实行承包经营。国有农牧场实施公司化方向改革后,其土地国有性质不变,由政府授权租赁给改革后新设的企业经营,并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租赁费减免,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改革后,要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优势,抓好土地整治、基本农田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七)妥善解决好经费保障问题,确保改革后正常运转。国有农牧场实施乡镇化和公司化方向改革后,自治区将国有农牧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拨付到各有关地、州、市、县(市),专项用于农牧场并入的乡镇或新设立行政社会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涉及不同级次政府间划转的,其经费由上一级财政一次性核定基数并下拨到下一级财政,纳入财政转移支付范围。
四、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措施
(一)落实改革资金。自治区将安排国有农牧场改革的补助及奖励资金,依据国有农牧场改革的程度、进度、质量,给予差别化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大对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如实测算改革成本,安排相应的改革补助资金,扎实推进国有农牧场改革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打破企业属性、身份差别、户籍限制,充分应用现有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政策和农业农村惠农惠民政策,推进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要加大对国有农牧场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将国有农牧场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建设规划,将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认真落实到国有农牧场及职工。国有农牧场改革后新设立的乡镇或新成立的管理机构,在手续齐备情况下,应纳入各级政府序列,同等享受各项惠农惠牧政策,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严格改革纪律。严格遵守国有农牧场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坚决杜绝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转移财产的行为。各级农村综合改革、财政、监察、人社、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对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中的资产划转、人员移交、补助及奖励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回国有农牧场改革的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五、加强深化改革的组织领导
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地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部门职责,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推进改革顺利进行。要抓紧制定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行署)批准、报上一级政府(行署)备案后,精心组织实施,自治区将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县市进行改革试点,各地可先行开展试点,总结推广成功经验,逐步全面推开国有农牧场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