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4013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5〕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5-06-11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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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5〕5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自治区质量兴新战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2015年质量工作重点,制定本方案。
一、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企业的质量主体作用
(一)继续清理质量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质量安全准入类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加强质量安全执法部门间的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质量安全监管合力。(自治区质量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提高劳动者技能。实施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组织开展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活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促进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面向企业的质量知识普及教育和质量技能培训。在大中型企业中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自治区经信委、人社厅、质监局、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推动企业质量技术创新。制定推动制造业质量升级指导意见。加大制造业企业质量技术改造支持、引导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贴息等激励政策,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质量技术创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质量技术创新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科技厅、财政厅、质监局、检验检疫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管理制度和先进标准。开展第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化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订修订,积极推动和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引导企业广泛开展QC小组、“五小(小建议、小革新、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强化特色林果生态健康果园试点。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遴选。(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林业厅、质监局、安监局、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坚持以质量提升推动品牌建设。推进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保护和传承老字号,提升传统产业质量水平。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和丝绸之路新疆创新品牌行动,提升区域品牌价值。将品牌建设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工作考核,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效应。推动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促进绿色品牌建设。(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等质量安全责任。全面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加大重点领域、重要场所在用设备和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及安全监督检查。(自治区经信委、卫计委、商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进政府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研判和防范。以大中型医疗机构为基础,建立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加强农产品、食品药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强日用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相关制度措施,防范校园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构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严格防范有害动植物疫病疫情风险。有效防范外来埃博拉病毒、禽流感病毒等传染病传入。开展边境贸易生物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和查处机制。(自治区经信委、卫计委、教育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开展电梯安全监管专项活动。加强建筑、水利、交通等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驻地监督机制。在重大工程领域推动实施重大设备监理制度。加强能效标识管理产品、节水产品质量抽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推进污染粮食单收单存、定向销售。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加强林木种苗审定认定和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苗木质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依法严厉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开展消费品、汽车产品重点专项打假活动。打击非法携带、邮寄进境种子种苗行为。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行动。打击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开展农村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打击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黑社”“黑导”“黑网站”“黑车”。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针对宣传疗效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互联网制售假药等质量违法行为开展打击专项行动。开展车用燃油专项整治和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行动等。(自治区经信委、农业厅、商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加快完善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机制,推动部分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重点产品自我声明规范。推进企业质量信用公开和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落实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旅游经营服务“失信名单”。开展电子商务质量诚信提升活动。(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环境质量。严格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行业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加强石油、化工、有色、钢铁、电力等高耗能行业及重点耗能单位节能减排工作。强化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和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情况监管;加强节能型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和节能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深入开展质量提升专项活动。抓好重点消费产品、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实施售后服务质量测评,开展售后服务质量对比提升活动。实施工业质量品牌提升活动计划。开展提高医疗质量专项工作。督促银行业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落实消费者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定期发布服务改进情况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建立旅游质量第三方评估体系。(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商务厅、质监局、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旅游局、银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社会共治,形成推动质量提升的合力
(十三)加快构建质量社会共治机制。探索建立质量安全多元共治工作机制。对进口肉类、乳制品、水产品、食用植物油出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开展回顾性审查。开展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活动。推动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和产品侵权责任赔偿制度。精心组织2015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发布“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水平指数”。(自治区质量兴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地方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指导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将质量工作纳入对县市政府的绩效考核。制定考核方案,做好《质量兴新战略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贯彻落实情况的中期评估,做好迎接国务院质量考核相关工作。(自治区质量兴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以全国“质量月”等活动为契机,曝光质量突出问题和质量案件事件,加强社会公众关注的质量安全领域的宣传报道。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逐步建立广告信用发布体系。强化违法广告案件查办工作,强化互联网广告监管,提高对新媒体广告的监管执法水平,进一步打击变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质量基础工作,为质量升级提供支撑
(十六)充分发挥质量基础作用。围绕自治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目标,加强中亚标准化合作交流,推动建立国家级中亚标准化研究中心。完善自治区特色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旅游、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化工作。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在光伏、煤化工、风电等领域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起草项目。开展“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活动。围绕“一带一路”战略,加强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厅、质监局、检验检疫局、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质量教育和文化建设。推进质量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立质量管理专业,鼓励高等院校设立质量教育研究机构,加快培养高素质质量专业人才。加强面向政府、部门和社会的质量专题培训,推动各行各业质量队伍建设;推动质量教育基地建设和国门生物安全知识普及宣传活动,提高广大消费者质量意识和素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质监局、检验检疫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质量法制建设。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立法相关工作。制定或完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通则)》、《食品流通企业监督管理规范(通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等。(自治区卫计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明确各项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