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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塔城市列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5410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函〔2016〕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458460800000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函〔201661

关于同意将塔城市列为自治区
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你地区《关于塔城市申请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塔行发〔2015〕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塔城市列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  

    二、你地区及塔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地区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要加强对塔城市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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