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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5965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6〕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6-09-07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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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114号


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重大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72号)要求,自治区政府组织开展了行政职权清理,编制完成了《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共包括52个部门2569项行政权力(不含子项),其中行政许可类374项、行政处罚类1574项、行政强制类77项、行政征收类19项、行政给付类4项、行政检查类186项、行政确认类55项、行政奖励类26项、行政裁决类8项、其他权力类246项。《权责清单》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已通过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党委编办网站和各有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布。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依法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效维护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各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为重点,逐项绘制并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对下放到地州市或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事项要确保放到位,并指导地州市做好承接工作。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事项,对取消的权力事项不得截留或变相实施。

  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要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以及部门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已在相关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2016年8月1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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