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504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10-10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10号
关于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禁毒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安定,加强禁毒工作,开展禁毒斗争,彻底禁绝毒品,是我区各族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禁毒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对象 各地要从有利于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有利于落实帮教、管理措施和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工作对象。除《禁毒法》明确规定的社区戒毒对象(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吸毒成瘾的妇女和不满十六周岁的吸毒成瘾未成年人)外,对具备家庭监护条件,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吸毒成瘾人员,以及七十周岁以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原则上都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二、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任务
(一)明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主体。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社区戒毒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工作。要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心理咨询,为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二)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工作体系。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成立负责每一名戒毒人员或康复人员的工作小组,落实工作措施;同时要探索设立禁毒志愿者组织,招募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三)落实部门责任。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领导,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在做出社区戒毒决定时,应通知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决定与交付执行的衔接工作。戒毒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也可通知其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四)健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规章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人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的培训制度、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制度、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制度、执行地点变更制度、戒毒人员的定期报告制度等,推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五)完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保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禁毒工作,把禁毒工作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安排部署。要在合理安排用于禁毒工作的财政预算,建立戒毒经费保障机制,促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正常开展。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及时解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级禁毒办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探索建立面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服务性机构,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发挥作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二○○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