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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先进单位的决定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954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发〔2010〕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0-06-04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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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0〕53号 


关于表彰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先进单位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7年我区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实施以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各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文件精神,坚持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广泛开展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在各级各类学校中蓬勃开展,青少年身体素质明显提高。

为表彰成绩,奖励先进,进一步推进我区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乌鲁木齐市等3个地(州、市)为自治区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先进地(州、市)荣誉称号,授予沙雅县等11个县(市、区)为自治区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地(州、市)和先进县(市、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为我区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发展和青少年身体素质提高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1.自治区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先进地、州、市名单(3个)

2. 自治区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先进县、市、区名单(11个)

 


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1:

自治区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先进
地、州、市名单(3个)

1、乌鲁木齐市

2、克拉玛依市

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附件2:

自治区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先进
县、市、区名单(11个)

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2、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4、阿勒泰地区青河县

5、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6、哈密地区哈密市

7、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8、阿克苏地区沙雅县

9、喀什地区喀什市

10、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11、和田地区洛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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