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896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13〕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3-05-03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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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3〕40号
关于印发《社科类研究成果发布工作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社科类研究成果发布工作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7日
社科类研究成果发布工作规范管理若干规定
社科类研究成果集中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既为社会公众认知现实提供信息和数据来源,又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为保障社科类研究成果发布内容合法、真实、客观,充分发挥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政府设立的科研单位社科类研究成果以及政府资助的社科类研究项目成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行为。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会咨询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公开发布社科类研究成果,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发布社科类研究成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遵循全面、客观、审慎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
禁止传播虚假、片面、误导性的社科类研究成果数据。禁止散布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社科类研究成果信息。
三、发布社科类研究成果,冠以“中国”、“全国”、“国家”、“新疆”、“全疆”、“自治区”、“权威发布”等字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项目委托合同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同时公布调查样本量、样本偏差、调查方法、指标含义等,以便社会公众准确知晓成果内容,作出理性判断。
四、科研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科类研究项目的委托部门、项目成果验收鉴定组织、各类媒体以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科类研究成果发布、宣传前的审核管理,保证发布、宣传的内容合法、真实、客观。
五、社科类研究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措施。禁止在保密期限内或者解密时间、条件尚未达到时向社会公开。
六、报纸、期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或者刊载社科类研究成果,应当严格遵守全面、真实、公正、客观的行业准则,不得断章取义或者随意发挥。
七、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社科类研究成果发布的规范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经济、民生、反腐等重要领域的调查研究力度,适时发布或者授权发布权威信息和数据。
行政机关授权发布权威信息的,应当明确授权发布的主体、范围、内容和形式,确保发布宣传效果,提升政府公信力。
八、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发布社科类研究成果,传播虚假、片面、误导性的社科类研究成果数据,散布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社科类研究成果信息等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