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915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3〕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3-05-17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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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41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日
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55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监督和引导各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全面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签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对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负总责,州长、市长、专员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和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并落实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领导干部问责、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制度,将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
(二)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面积不低于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约束性指标)。
(三)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约束性指标)。确保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
(四)规范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六)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完成补充耕地计划任务。
(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要做到先补后占;采取委托补充方式的,用地单位要全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项目所在地政府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补充耕地。 (八)严禁非法开荒。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批开荒事项,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非法开荒行为。
(九)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
四、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对所辖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形成专题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同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和核查,综合评定考核等级。
(三)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领导班子和第一责任人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安排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不予安排土地整治等项目。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