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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意见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060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发〔2007〕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7-03-14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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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新政发〔200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区有四个人口较少民族,截止2005年底,总人口为74964人,其中:塔吉克族43953人,乌孜别克族15088人,俄罗斯族11206人,塔塔尔族4717人。主要分布在伊犁、昌吉、克州、塔城、阿勒泰、喀什、和田等7个地州的19个县市、44个乡镇、95个村。“十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各部门、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加大扶持力度,全面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较少民族“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方案》,落实了一大批群众受益的项目,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我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和全国大部分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情况基本相同,仍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许多困难和问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的力度,这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展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大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要求。经国务院研究同意,国家民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门发布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为全面完成《规划》任务,实现我区人口较少民族快速发展的目标,现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按照《规划》总体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及有关专项规划,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努力增加农牧民收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疆打下坚实基础。
    发展目标:按照“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方针,集中一部分财力、物力、人力,通过经济、交通、能源、教育、医疗、广播电视、文化和村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项目建设,改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条件,基本实现“四通”(通电、通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五有”(有学上、有卫生室、有安全的人畜饮水、有安居房、有一项稳定收入来源的生产经营项目),明显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强人口较少民族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1.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从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以农田水利、交通、能源建设为重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实施通路、通电、通广播电视、通电话的“四通”工程,实施人畜安全饮用水工程、安居工程、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为群众生产生活、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本条件。
    2.加大通村公路建设力度,优先安排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通路项目,改善交通状况。
    3.加大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住房建设力度,彻底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住房建设要与抗震安居工程、牧民定居、生态移民、迁村并点等项目结合起来,在确保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住房建设和项目改造等手续,要按有关优惠政策优先办理。
    4.加快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水利建设,将其列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牧区水利建设扶持重点。
    5.充分发挥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培育特色产品。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结合旅游资源的开发,挖掘整理人口较少民族丰富的传统文化,积极发展旅游业、民族传统手工业,想方设法增加群众收入。
    6.加强电力建设。结合我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通过电网延伸和以可再生能源的方式解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用电问题,并通过完善现有农村电网的结构和布局,加大电网覆盖内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电力投入,保证其生产、生活需要。
    (二)大力发展社会事业
    1.加大人口较少民族困难群众的救助和扶持力度。要逐步完善以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城乡特困人口取暖、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就学、城乡困难人口住房、农村五保供养等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善人口较少民族群众的生活。
    2.加快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发展,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化的发展目标。加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建设,扩大高中教育阶段在校生规模,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切实解决失学、辍学问题。加大双语教学工作力度,力争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中小学起始年级在2010年实现“双语”教学模式。
    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教育经费投入和师资队伍建设力度,提高教学质量,对人口较少民族继续在普通高校招生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考试等方面实行倾斜照顾政策。
    3.加快发展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将乡镇卫生院以及所辖村卫生室建设列入“自治区卫生事业‘十一五’规划”和“2007—2009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多方面解决乡镇卫生院、牧业医院以及牧业医疗站点、村卫生室的基建和设备,改善卫生落后状况。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自治区人事、卫生部门要制定人口较少民族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办法,改革卫生技术人员分配制度,制定优惠政策,加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
    4.发展人口较少民族文化事业,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完成全区44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镇文化站设施配套和95个聚居村文化室建设任务。文化部门要挖掘、抢救、整理人口较少民族的濒危文化遗产并提出保护意见。发展人口较少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大力培养人口较少民族文化艺术人才。
    5.加大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力度,根据“自治区广播电视‘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的广播电视覆盖,增加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收听广播电视节目套数,丰富人口较少民族的文化生活。
    (三)大力推进扶贫开发,注重生态环境建设
    按照“一个瞄准、三个重点”的原则,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进行建设。继续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协调组织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扶贫信贷资金的扶持力度,对能够促进群众增收的种植、养殖、特色农产品及其加工项目,按照国家扶贫贴息贷款的相关规定,优先安排贴息资金,适当增加扶贫贷款额度。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扶贫龙头企业到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投资,通过龙头拉动、效益覆盖,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
    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保护好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实施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异地搬迁开发,是做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的重要措施。为解决特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发展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群众自愿、就近安置、量力而行、集中力量的原则,采取集中和插花异地搬迁开发的方式,实行异地搬迁开发。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优惠条件,确保搬迁一户,稳定一户,解决温饱一户,彻底解决贫困问题。
    (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人口素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的干部和劳动力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和组织人口较少民族青壮年外出务工经商。改进人口较少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普及科普知识,逐步提高群众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本意见的总体要求,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全面制定和落实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的各项优惠措施及其配套政策,切实做好实施工作,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各项事业快速进步。
    (一)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扶持措施,落实配套资金,充分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投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落到实处。
    (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既要编制规划,又要制定年度计划。要加强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统计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发展动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加强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人口较少民族的基本情况,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扶持发展的典型经验,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氛围,争取各界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各项事业。
   (四)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项目管理的职能,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规划,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督促检查工作。自治区民委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和进展情况,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意义重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务必转变作风、开拓创新,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齐心协力,狠抓落实,工作上取得新突破,把我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扎实推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民族 人口 发展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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