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783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07-01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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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9〕52号
关于促进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
升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3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经政府研究,现就促进全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国家“九五”实施的“关井压产”和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五”结构的调整,我区煤炭资源开发建设秩序进一步规范,煤矿抗灾能力和市场供应支撑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但从总体上看,全区煤炭工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产业布局不尽合理,煤矿技术装备水平不高,安全生产的基础比较薄弱,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与国家提出稳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提升新疆煤炭战略地位的总体要求;与自治区加快煤炭工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煤炭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升我区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重要途径;是实施自治区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自治区煤炭工业跨跃式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以全力推进煤矿企业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为主要内容,提升全区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实现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力争到2015年,除边远缺煤地区和因资源量有限、受煤层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限制,依靠我国现有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单井改造或联合改造后的规模难以达到30万吨/年以上的个别矿区(矿井)或独立矿点外,全疆基本淘汰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规模(含30万吨/年)的小煤矿(含露天煤矿);将中小型矿井改造为大中型矿井,大幅度提高单井生产规模;基地和矿区煤矿布局和结构得到优化,煤炭生产集约化、现代化程度明显提高,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煤炭资源回收率达到65%以上。
(二)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在政府统一指导下,按照公平、自愿、诚信、互利原则,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依法推进中小型煤矿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扩大规模,提升发展水平。
2.坚持突出重点和循序推进相结合,先易后难,以点带面,不断优化煤炭基地和矿区煤矿结构,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
3.坚持统筹协调和以人为本、兼顾各方利益相结合,妥善处理好矿井联合改造与保障市场供应、企业重组和维护资产所有者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关系,保持矿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煤炭市场供需平衡。
4.坚持煤矿联合改造项目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相结合,创新体制和机制,保障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合理,实现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5.坚持以强并弱、以优并劣、以大并小的原则,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矿井生产规模。
6.坚持立足当前和长远发展相结合,提升煤矿资源重组、联合改造的规模和发展水平。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后的煤矿规模,原则上井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露天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100万吨/年及以上(准东、吐哈、伊犁、库拜四大基地井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60万吨/年及以上,露天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200万吨/年及以上)。资源赋存和开采条件好的,应优先改造建设百万吨及以上规模的大型矿井(露天)。
7.坚持煤矿资源重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加强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全方位提高煤炭企业技术、人才、安全和管理水平。
8.坚持推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培育区域性及跨区域的煤炭企业(集团)相结合,减少煤炭企业数量和矿井数量,增强市场调控和供应保障能力。
四、范围、途径和模式
(一)范围。
1.重点是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保留和建设(新建和改扩建)的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含30万吨/年)规模的小型煤矿。对因资源量有限、受煤层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限制,单井改造或联合改造后的规模难以达到30万吨/年以上的个别矿区(矿井)或独立矿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产业优化升级方案中合理确定改造方案和改造后的规模。
2.全疆现有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上规模的生产矿井,具备资源、技术和资金条件的,鼓励其联合、改造升级,进一步扩大规模,建设大型矿井。
3.对边远缺煤地区的各类合法煤矿,原则上可予以保留,并鼓励和支持具备资源条件的煤矿进行改造升级,扩大规模,提升装备和管理水平。
(二)途径和模式。
1.优先支持具备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市场运作,以收购、兼并、入股、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中小型煤矿的资源重组和改造升级;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对其周边具备条件的中小型煤矿进行兼并重组,扩大矿井规模;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对不具备兼并重组、扩能改造的边远缺煤地区中小型煤矿企业进行租赁和托管,加强管理和实施技术改造,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2.鼓励具备资源条件的单个中小型煤矿独立进行改造升级,提高单井规模。
3.支持具备条件的相邻若干个中小型煤矿以资源和资本为纽带,采取协议转让、合并、入股、融资参股、控股,联合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等多种方式,实行多井联合改造,根据资源和市场条件扩大矿井规模。
4.鼓励以基地和矿区为基础,以资本和市场为纽带,通过对资源、资产和企业组织形式的重组,组建区域性和跨区域的煤炭企业(集团),减少现有煤炭企业数和矿井数,优化煤炭企业组织结构,提升发展水平。
五、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经信委、建设厅、环保厅、水利厅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具体负责指导各地编制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并组织审批和督促实施。各主要产煤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推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
(二)周密组织实施。
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认真调查研究。主要产煤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各师(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在2009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对本辖区内和所属煤矿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要对辖区内和所属各类煤矿的企业性质、资源赋存状况、开采范围、开采水平、开采工艺、剩余资源储量等情况认真进行摸底调查和统计,明确和界定煤矿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的范围和对象,为编制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广泛征求意见,组织编制方案。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煤炭产业优化升级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原则和途径、模式及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组织编制县(市、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施方案,明确本辖区内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目标、范围和重点、实施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由属地人民政府牵头,对各类煤矿企业的资产、规模、技术力量、开采工艺和安全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比选,广泛征求意见,结合资源重组和改造企业的意愿,合理确定煤矿资源重组方式、矿井联合改造的方案及实施主体、实施期限。研究编制企业集团组建方案,进行淘汰矿井的规划安排。各有关地(州、市)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在2009年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施方案审核和汇总,编制本地(州、市)煤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并上报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也要按上述要求完成所属煤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并上报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加快方案审批,周密组织实施。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指导、协调和督促力度,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实施一个”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州、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批,并督促各地(州、市)、部门和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进行检查、指导,方案实施完成后,组织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截止目前仍不能建成进入试生产的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新建、改扩建煤矿,应停止建设,纳入所在基地和矿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范围。其优化升级的途径和方式在各地(州、市)优化升级方案中要认真进行研究和落实。
(二)对实施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的煤矿建设项目,在编制、审批和组织实施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时,予以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三)对实施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的煤矿,自治区在资源配置、矿业权审批、调整和转让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和办法予以支持。建立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联动机制,简化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煤矿建设项目的批准、验收和发证等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发布。
(四)对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和煤矿联合改造的矿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部门年度投资计划予以支持。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