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984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0〕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0-07-28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16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融资性担保
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0〕1号)精神,加强对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为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负责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向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研究制定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自治区金融办要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办法》实施细则,按照“全面统筹,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则,制定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慎经营规则相配套的制度办法,建立行业统计、重大风险报告、应急管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体系。
三、强化监管责任,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自治区金融办要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为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五、抓紧实施规范整顿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六、明确各地监管部门及工作职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尽快明确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的初审、日常监管和系统风险处置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