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508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10-10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15号
关于组建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
机构调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自治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组建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机构规格相当副厅级,由自治区卫生厅管理。
二、自治区水产局,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机构规格调整为相当副厅级,仍由自治区水利厅管理。
三、自治区煤田灭火工程处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灭火工程局”,事业单位,机构规格调整为相当副厅级,仍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管理。
上述单位的“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另行印发。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