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4794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5〕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5-12-01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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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5〕150号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贯彻实施〈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动计划(2015-2016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6日
贯彻实施《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动计划(2015-2016年)
为落实《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1号),协同有序推进我区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第一阶段(2015-2016年)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评估。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和原则,成立专门工作组,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全面清理、评估,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申请建议。从2015年起,不再下达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自治区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地方标准,依据现有管理职责,分别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清理评估工作。(自治区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和修订。根据不同领域,成立若干工作组,对现行推荐性地方标准开展集中复审,不再适用的或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予以废止;标准间存在矛盾、交叉的,根据复审结果进行整合修订;对已经滞后于产业和技术发展的,分批次开展修订工作。(自治区质监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简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提高标准质量和制修订效率。加强标准立项评估,从源头上确保标准的质量和协调性。加强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的监督。做好地方标准及时报备管理,加强标准立项、批准发布信息交换和共享。(自治区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石油化工、农机、饲料等行业,鼓励有条件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试点,为团体标准制度化发展积累经验。(自治区质监局、民政厅、新疆科协牵头,自治区经信委、畜牧厅、农机局、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试点。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鼓励两地企业在国家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自治区质监局牵头,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加大科技研发对标准研制的支持,增强标准适用性。落实推荐性地方标准报备制度,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后评估。加强标准的培训、解读、咨询、翻译、技术服务,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机构,推动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加大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质监局、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改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加强对自治区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管理,完善各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争取承担更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或秘书处职务。发挥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制修订、技术审查、标准化专家培养、重要标准宣贯中的作用。(自治区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标准化国际合作交流。鼓励我区社会组织、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以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领域为重点,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增强话语权。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推动建立与中亚国家标准化协作机制,开展面向中亚的标准化专家交流和人才培训。支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自治区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配合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国制造2025”等战略,在大宗商品标准、节能标准等方面与周边国家开展标准信息服务和重点贸易产品标准比对分析。探索我区城市与中亚国家城市之间标准化工作交流合作模式,探索在中亚国家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模式。鼓励我区企业结合海外承包工程,出口装备和产品中推广我区优势产业技术标准的国际应用,以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区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自治区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建立与国家标准信息平台有效衔接的全区标准信息网站,为社会提供服务。推动公益类地方标准的信息公开、透明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开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自治区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标准化工作改革政策宣传,加大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自治区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制定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自治区财政厅、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组织开展有关调查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推动与标准化法的修改和改革决策的实施有效衔接。(自治区质监局、法制办牵头负责)
开展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和修改。(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自治区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调整和充实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协调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自治区质监局牵头,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