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5072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6〕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6-02-15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新政办发〔2016〕8号
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各地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新疆的目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进一步改善,涌现出一批“园林城市(县城)”,为促进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根据自治区创建园林城市有关标准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绿化委员会组织对2015年申报“园林城市(县城)”的市、县进行考核评审。根据考核评审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北屯市、乌苏市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命名托里县、察布查尔县、伊吾县、木垒县、疏勒县、英吉沙县、麦盖提县、叶城县为“自治区园林县城”。
希望被命名的市、县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希望各地学习先进,扎实工作,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