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358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07-13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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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54号
关于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保证我区土地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中央加强土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于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土地督察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各项制度,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开展工作,切实依法依规管好地、用好地,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真配合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全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土地执法监察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开展土地管理各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切实落实建设用地审核和国家土地督察建议、意见
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将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督察、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督察建议,要认真研究并做好整改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将落实督察建议和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提出的工作建议,要及时研究落实或改进;对转交的有关信访、举报案件,要及时依法组织调查或查处,并及时报送调查或查处结果。
四、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将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要文件以及有关土地利用管理的综合性或专项报告、定期报表、重要工作简报、典型经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资料报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五、建立和完善沟通联系制度
要加强与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的工作联系与配合,联络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土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创造良好的土地督察工作条件和环境。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我区进行土地督察时,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配合,提供工作便利,如实提供所需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敷衍和隐瞒情况。
各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开展土地督察和调查研究。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要求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治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