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862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12-31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92号
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
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供销社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
自治区供销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加快供销社企业改革发展,增强流通和经营实力,提高为农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深化供销社企业内部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改革创新,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以推进社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规范社有企业股权管理和企业运营为手段,着力解决供销社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社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和运营效益,实现供销社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社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管理运营体制,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供销社企业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稳定中推进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群众利益,依靠职工群众推进社企改革。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供销社性质和职能,创新供销社企业管理体制和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各级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87号)规定,自治区供销社主要职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机制体制创新、坚持为‘三农’服务,逐步实行社企职能分开,对本级社有资产行使出资人代表和管理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全区供销社系统行使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能”。进一步明确供销社集体所有制性质、管理职能、财产权益,保护其组织的完整性,是确保各级供销社及供销社企业切实履行好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能,依法维护社有资产安全、有效和完整的根本保证。各级供销社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
(二)围绕加快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使社有资本向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和领域集中。
对于主营业务突出、经济效益好、带动辐射力强的社有骨干支柱企业,由供销社控股,规范运作,做大做强。对于经营业务相对分散的企业,通过企业整合,尽快形成主业突出、管理科学,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集团。积极引进区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参与社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或合作经营,提升社有企业经营规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社有企业健康发展。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供销社改制企业要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组织机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统一、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营体制。供销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社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向社有控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推荐社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建议,向社有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并依照程序任免。在保持供销社控制力的基础上,理顺社企关系,建立完善激励约束相统一、权利责任相一致、收入贡献相挂钩的经营者绩效考核及奖惩体系。
(四)规范供销社企业改革,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1.完善供销社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制度。供销社依法对社有独资、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核批准: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改制、重组、上市决策方案;对外投资、融资、新上或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社有资产或股权转让实施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处置核销资产损失、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抵押;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职工工资总额及工资调整方案;财务、组织人事负责人任免等。
2.规范供销社企业改制程序。按照“主体到位、交易进场、信息公开、操作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相关规定,由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依照程序审核批准。各级供销社依法加强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包括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股权转让及改制资金的管理。
3.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资产台账,年度财务报告中要如实反映企事业单位占用土地的面积、类别和年度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数额。供销社企业若需改变国拨土地性质,必须报经供销社批准,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社有合法的土地开发收益归各级供销社所有。根据国发〔2009〕40号文件规定,供销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4.规范股权管理。供销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职工认购的股份,严格按《批转自治区供销社关于我区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0〕132号)文件执行,改制企业存续期间,职工持有的个人股份不得抽资退股,如本人申请,经股东会或职工持股会批准,拥有所有权的个人股份可以继承、转让。未置换的转配股,由供销社收回。依照现代企业制度新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已改制企业再次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不再享受新政办发〔2000〕132号和《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32号)文件规定的改制企业入股优惠政策。已改制社有企业必须做到股本真实,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责,确保股东合法权益。
5.强化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按照新政办发〔2000〕132号文件精神,为支持企业改制,从企业占用的社有净资产中提留出一部分,委托改制企业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改制时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医疗费用。对这部分资产每年核定一次。凡符合规定享用提留资产的离退休人员,因自然减员和内退上岗等因素退出的提留资产,按社有不折股资产进行管理。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改制后企业新增离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承担。
供销社企业改制时,社有不折股资产可用于企业增资扩股。改制企业占用、使用的社有不折股资产,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提上交供销社资产占用费。
供销社企业改制时,职工、经营者、社会法人、自然人置换的社有净资产现金收入要按期上缴供销社。欠缴的改制企业要尽快上缴。未如期上缴的,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供销社交纳资金占用费。
企业改制时的不良资产由供销社审核确认。对不良资产要按有关政策规定报批处置。其余部分留给改制企业继续使用,按社有不折股资产进行管理。
供销社企业多年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商标、商誉、网络品牌等无形资产归供销社所有。
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供销社企业要科学设置股本,提升资产的运营质量和运营效益。条件成熟的改制企业,要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逐步将不折股资产纳入改制企业总股本。
社有资产收益由供销社或其授权的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主要用于合作事业的发展。
6.实行社企职能分开,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产”转变;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依法对本级社有资产行使出资人代表和管理职能,监事会是供销社的监督机构,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各级供销社可设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中心),由供销社独资或控股,受本级供销社理事会委托,行使出资人职能。
7.理顺供销社资产所有权与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关系,支持供销社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供销社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出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供销社企业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供销社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8.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供销社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建立工会、企业、职工三方协商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职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企业深化改革。要维护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让职工切实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为供销社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四、加大对供销社企业改革的政策支持
(一)依法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按照国发〔2009〕40号文件规定,各级供销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二)积极稳妥安置改制企业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规定,将社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对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促进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简化已改制企业历史遗留不良资产损失的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