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4018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5〕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5-06-12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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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5〕58号
关于做好2015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2015年全区夏粮收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保护农民利益
(一)坚持敞开收购、敞开直补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治区决定从新粮上市起,2015年全区白小麦(三等、下同)、红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格为每公斤2.36元,保持2014年水平不变,相邻等级差按每公斤0.04元执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各直属库,下同)对农民愿意交售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要坚持敞开收购,做到应收尽收,严禁拒收、限收和停收,严禁压级压价,克扣农民,也不得随意提级提价,扰乱市场秩序。执行按种粮农户(含兵团团场职工,下同)交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小麦给予每公斤0.3元的财政直补政策。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拨付农户,对确因缺乏金融网点而暂不具备“一卡通”发放条件的乡镇,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并及时将补贴发放数录入中国农民补贴网。
二、严格收购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二)落实收购计划。2015年,自治区安排30亿公斤小麦收购指导性计划,按照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40%、中储粮新疆分公司60%的比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粮食、财政、农发行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联合下达小麦收购指导性计划。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将小麦收购指导性计划层层分解到具体收购库点,落实收购任务,明确收购责任,确保按时完成自治区下达地方储备粮增储计划和中央、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
(三)签订收购订单。自治区制定的小麦敞开收购、敞开直补政策,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给广大农民最大的订单和郑重的承诺。夏粮收购前,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与片区内种粮农户逐户签订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直补粮食收购订单》。各地要统一工作要求,确保订单信息真实准确,切实维护《直补粮食收购订单》的严肃性,防止“二次订单”。
(四)加强产销合作。粮食销区和产区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更加紧密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确保产区销路顺畅卖得出,销区粮源稳定买得到。自治区给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和哈密地区等销区粮食储备库在产区下达地方储备小麦轮换收购计划。产区财政部门凭销区粮食储备库开具的小麦收购发票,依据有关规定向售粮农户据实兑付直补资金,产区粮食部门要积极支持销区粮食储备库开展粮食收购。
(五)严格收购管理。我区粮食购销区域性特征明显,具有其特殊性。为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收购责任,各地要根据近几年小麦收购计划实施情况,结合实际,提前划定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小麦收购片区,兼顾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各直属库的利益,确保辖区粮食安全。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当地财政、农业部门核定的种粮农户基础信息,建立“农户粮食收购信息底册”,确保直补粮食收购数量与订单数量及售粮农户粮源相匹配,必须严格按片区收购,不得擅自跨片区收购。要严格落实各企业在划定片区内的粮食收购责任,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加强清理晾晒工作,严禁直接收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毛粮”,确保入库粮食质量安全。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各直属库要加强收储合作,规范粮食代收、代储行为,共同做好粮食收储工作。
(六)严格直补资金的审核兑付管理。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补贴到户原则,坚持户交户结,严格粮食直补资金的审核兑付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已签订《直补粮食收购订单》严格审核农户交售的直补小麦数量,财政部门凭售粮农户提供的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粮食收购发票”、身份证复印件、已签订《直补粮食收购订单》和农户基础信息严格审核兑付直补资金,确保小麦补贴数量与售粮农户粮源相匹配。财政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要求规范兑付程序,不得随意放宽兑付条件。在收购旺季,当地财政部门要在粮食收购站(库)内设立“粮食直补资金审核兑付窗口”,现场审核办理资金兑付手续,确保售粮农户及时足额领取直补资金,方便售粮群众。
三、坚持顺价销售,稳定市场粮价
(七)坚持顺价销售。2016年接新前(6月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小麦销售出库价格在2015年收购价基础上加价不超过每公斤0.2元。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吐鲁番市和哈密地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产区收购小麦可适当增加收购运输费用。企业销售出库费用为每公斤0.03元,对水分、杂质等与国家标准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
(八)保障市场供应。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执行小麦顺价销售原则,合理把握销售节奏,坚持敞开供应、均衡销售,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步调、统一价格,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维护粮价基本稳定。为防止出现“转圈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小麦原则只能向面粉加工企业销售,加工企业购买小麦要全部用于生产加工,严禁转手倒卖,生产面粉须按合理价格供应市场。要健全企业销售台账,完善面粉销售价格备案制,严禁随意涨价。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检查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前研判夏粮收购新形势,明确工作任务,严格责任落实,切实抓好“直补粮食收购”这一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的贯彻实施。要及早做好收购准备工作,千方百计提高粮食收储能力,坚决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优化服务措施,坚持政策公示制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让农民卖“明白粮”交“舒心粮”。各级发改(物价)、财政、粮食、工商、质监、纪检监察和农发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在当地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政策要求,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的粮食购销政策在基层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和农发行新疆分行要早做准备,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保证粮食直补资金和收购贷款,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
(十)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切实加大对粮食购销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压级压价、拒收限收、扰乱市场、坑农害农、跨片区收购和不执行小麦顺价销售原则、变相涨价等行为。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直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抽查和核对补贴情况,严厉打击虚报农户售粮数量,通过“转圈粮”套取财政补贴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平稳有序。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