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430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09-02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60号
关于建设自治区政府法制业务网络系统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为促进自治区政府系统法制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充分利用电子政务手段高效开展各项法制业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全区政府法制工作业务信息网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全区政府法制业务网络系统,实现全区政府法制业务工作机构的网络互联,逐步开展法制机构之间公文无纸化传输、信息报送、立法草案意见征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以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备等政府法制主要业务的网络化应用,通过信息化手段,全面提高法制业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地、各部门要重视法制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将法制业务信息系统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和安排。法制业务信息系统必须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和系统资源进行适当扩充和开发进行建设。凡是主要面向内部应用的法制业务系统要基于内部局域网和专网部署建设,凡是主要面向社会和群众服务的法制业务系统要基于外网部署建设。业务系统需要内外兼顾的,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解决好信息在内、外网之间的交换等问题,保障业务系统安全有效地运行。有关法制业务的政府信息公开和网上服务业务,要依托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政务网站来统一组织开展。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各部门办公室(厅)负责统一协调,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业务需求,安排开展应用工作,电子政务机构做好统一规划、组织应用开发建设,抓好应用培训,做好应用支持和保障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各地、各部门要为法制工作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相应保障。要配置必要的电脑、打印机等信息技术设备,并积极组织法制工作人员参加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提高适应电子政务工作的综合素质。
(二)各地、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要将法制工作机构用于内部业务工作的电脑按规范联入本地、本部门办公业务内部网并与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联通,以便开展基于网络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
(三)为适应法制工作为社会和群众服务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将法制工作机构需要面向社会开展业务的办公室或工作点采取必要的双网隔离或专机专用安全措施后,联入本部门电子政务外网。
请于9月15日前安排完成上述设备配置和网络联接要求,以保障法制系统公文交换和信息报送工作的及时开展。有关全区范围的法制业务网络应用系统的建设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和政府电子政务办协商确定后,另行安排部署。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