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918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3〕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3-05-17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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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44号
关于明确自治区各类领导小组法律责任主体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为完成阶段性、专项性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上级政府要求设立领导小组是必要的。各类领导小组的组织性质、地位属于本级政府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是实现政府职能的一种组织形式,为完成阶段性、专项性工作任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涉及到领导小组行政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使政府成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被告主体,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为了更好地发挥领导小组议事协调的作用,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法治化、程序化,明确责任主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是从宏观决策上对有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部署、协调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进行协调,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对外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履行相关职责时,若产生行政或者民事纠纷,应以该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责任主体,承担行政或者民事责任。
三、合并或者更名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如产生行政或者民事纠纷,应以合并或者更名后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责任主体,承担行政或者民事责任。
已经撤销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存续期间产生的行政或者民事纠纷,应以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存续期间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责任主体,承担行政或者民事责任。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