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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意见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971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发〔2010〕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0-07-16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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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0〕65号 


关于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截止2010年5月底,全区18.36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消除了21003户零就业家庭,26629个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初步形成了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存在不够深入、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是广大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零就业家庭作为最困难的就业群体,不仅是就业援助的优先帮扶对象,也是政府促进就业的重点。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地开发就业岗位,不断完善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零就业家庭等最困难就业群体的就业问题,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全区所有城镇要在2010年7月31日前,对已经产生的零就业家庭,通过多种途径,确保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对2010年8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通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实现24小时内托底安置就业,基本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

(二)准确掌握零就业家庭基本情况,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基础台账和各种档案,做到家庭情况清、失业原因清、择业愿望清、技能水平清、就业去向清。

(三)实行零就业家庭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的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零就业家庭获得更具有针对性的重点帮扶以实现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实现稳定就业。

三、援助措施

(一)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岗位援助。各级政府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托底安置零就业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就业。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拓展岗位范围,扩大岗位规模,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有关部门要及时兑现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零就业家庭实施政策援助。

1.户籍关系在新疆城镇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并登记失业的,可享受各项现行就业扶持政策。

2.建立城镇低保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援助制度,南疆三地州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的,可继续享受12个月的低保待遇。

3.实行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援助政策,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自治区用于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金向零就业家庭就业倾斜,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的,应在现有政策范围内提高就业援助金支付标准。

5.对符合就业条件、户籍关系不在城镇、但在城镇生活5年以上且有长期暂住证、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应帮助其实现就业,并按照农民工转移就业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6.加大对零就业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政策扶持力度,提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就业补贴标准,尽最大努力解决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就业困难。

7.要结合零就业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岗位需求,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8.建立重点向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倾斜的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制定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特别是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要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待遇,提高特定公益性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资标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在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服务优先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零就业家庭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优先提供岗位援助。要按照人本服务要求,对就业援助各个具体工作环节,制定并实施特殊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明确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和效果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使零就业家庭能够优先得到优质的重点帮助。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零就业家庭登记制度。各街道、乡镇、社区负责所辖零就业家庭的调查摸底、造册登记与认定工作,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应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填报《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建立零就业家庭档案,并输入微机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做到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特长、培训愿望、择业意向五清楚,并实行日报表、周小结、月总结制度。

(二)建立零就业家庭岗位援助制度。对经认定符合援助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核发《就业援助卡》,按要求提供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建立每年不少于3次的回访制度,实行跟踪服务、常年走访。要提供精细化、长效化就业服务,实施不就业不脱钩的“一对一”帮扶措施。要以社区平台信息系统为载体,及时掌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态,做到就业动态信息及时更新。

(三)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管理制度。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实名制”、“公示制”和“销号制”管理。零就业家庭成员只要不挑不拣,要做到24小时内确保1人实现就业;对因个人原因三次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人员,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行政职能部门政策支持,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共同实施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格局,多渠道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提高零就业家庭就业的稳定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托底安置特别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建立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目标责任制,制定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方案,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实行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非因零就业家庭本人原因未在24小时内清零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优先作出安排,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要制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精细化、长效化工作目标,切实健全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各项服务措施,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要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督办制度,实行零就业家庭就业月通报制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低保与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低保与零就业家庭情况,研究制定低保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及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就业政策和工作措施,促进低保待遇家庭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要及时拨付并重点保障南疆三地州和边远艰苦地区所需的零就业家庭就业等就业补贴资金,确保零就业家庭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自2010年8月1日起,各地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所需就业补贴资金,由各地财政自行解决。要监督并使用好就业资金,按照群众第一、民生优先的原则,把就业资金真正用于民生、用在促进就业上。

(四)要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政府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大力宣传零就业家庭就业典型,转变零就业家庭就业观念,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理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宣传教育和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措施,使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岗位,不断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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