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规库>地方性法规

关于加强硅化木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360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8〕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8-07-13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56号 


 

关于加强硅化木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自治区和有关地州采取一系列措施,依法加强对硅化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非法采挖、运输、加工和买卖硅化木的各种行为仍未得到完全遏制,对硅化木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对硅化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硅化木资源的重要意义硅化木是由远古森林历经漫长的地壳运动和气候变异逐渐形成的一种化石,对研究植物进化、古生物演化、古气候和古地理环境变迁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是不可再生的珍稀地质遗迹资源。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硅化木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和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治非法采挖、运输、加工、买卖硅化木的行为,切实保护好珍贵的硅化木资源。
    二、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破坏硅化木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各有关地区特别是硅化木资源量大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和交易集中的乌鲁木齐市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整治方案,大力开展查处非法采挖、运输、加工、买卖硅化木的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盗挖、破坏硅化木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肃处理非法运输硅化木的车辆,依法关闭和取缔硅化木加工点和销售市场,禁止在公务接待活动中赠送硅化木及其制品。对清理、收缴的硅化木要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国土资源、经贸、林业、畜牧、工商、交通、公安、边防、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整体合力,坚决制止破坏硅化木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
    三、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硅化木资源保护和管理有关地区要加大对硅化木资源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划定保护范围,合理布点建站,修建管护基础设施,落实管护人员,设置标志标牌,对重点区域实行长期驻守管理。要联系实际,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制定加强硅化木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盗挖硅化木破坏的地表环境,要进行治理恢复,保护生态环境。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保护硅化木资源的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和手机短信等媒体,广泛宣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和保护硅化木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保护硅化木资源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重点区域和交通要道设置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硅化木资源保护宣传标志牌。要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认真做好当地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当地居民遵纪守法的意识。
    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在6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