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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残工委和发改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西藏和新疆残疾人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727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3〕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3-01-10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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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2


贯彻国务院残工委和发改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西藏和新疆残疾人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残工委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西藏和新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残工委〔2012〕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进一步加快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5号文件的重要意义

  5号文件是在我区大力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时期制定出台的,专门安排部署新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文件充分肯定了我区残疾人事业取得的成绩,指出了我区残疾人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加快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疆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特别支持和对各族残疾人的特殊关爱。文件的出台必将对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产生积极而重要的推动作用。

  认真贯彻执行5号文件,加快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举措,是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我们必须紧紧抓住5号文件带来的历史性机遇,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残疾人工作,努力实现5号文件提出的各项任务目标,让改革发展成果早日惠及每一个残疾人。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残疾人保障服务水平

  (一)强化特别保障和专项保障政策措施。

  1.加大社会救助力度。

  (1)认真落实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落实保障待遇;对于“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或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等;对生活困难但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残疾人,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给予必要帮扶。

  (2)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人工耳蜗植入、精神病患者服药与住院治疗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直接向本人提供康复救助金、购买服务或康复机构免费提供服务等方式实施康复救助。

  (3)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富民安居工程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方式的按最高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按最低标准收取租金。农村安居富民工程补助对象重点是贫困残疾人家庭,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应重点给予保证。

  2.完善社会保险政策。

  (1)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按照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每年度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5%至20%给予补贴。

  (2)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三级和四级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标准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的50%。

  (3)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最低标准全额补贴。

  (4)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并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3.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1)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予以政府补贴,免费适配普通型假肢、矫形器、轮椅、盲杖等。

  (2)对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

  (3)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各地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自治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十二五”期间每年康复救助2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立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15个地、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一批县级综合性残疾人康复机构。二级以上定点综合医院(中医院)等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治疗、训练、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社区康复站建设力度,“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全疆社区(乡镇)康复站建设任务。在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内设置康复医学专业,加快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十二五”期间培养1500名中高级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培训1万名社区康复协调员。

  (三)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以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为重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为主体的残疾人教育体系。继续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支持普通中小学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特教学校辐射带动作用。建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及资助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特殊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每年100万元,主要用于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能力建设。各地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经费,保证特殊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加快特殊教育师资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力度。落实特殊教育津贴,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继续实施“阳光助学计划”、“爱心天使”助学项目,资助贫困残疾学生接受教育。组织编印、配发维吾尔语、哈萨克语等少数民族语言的特殊教育母语教材及双语教材。

  (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制定具体目标,带头安排残疾人,促进更多残疾人实现按比例就业。落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吸纳精神、智力及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大力支持和奖励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租金优惠、税费减免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多层次的就业技能培训。切实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税务部门要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促进残疾人就业。

  (五)加大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力度。

  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规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优先解决。各地要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列入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管理。进一步加强康复扶贫贴息贷款的管理和使用,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投入力度,继续扶持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零售商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增收领域。组织实施“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项目,充分发挥基地的产业引导、培训、示范和带动作用。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纳入自治区安居富民、定居兴牧等重大民生工程,统一规划,优先实施。优先为南疆及边境无电地区1.4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解决用电问题。

  (六)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基本框架。

  “十二五”期间建成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15个地(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和一批县(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形成以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基层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基层残联组织的作用,以街道(乡镇)、社区(村)为依托,搭建残疾人日间托养服务平台,大力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坚持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以社区服务为依托,广泛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继续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配套补助,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进行托养护理补助,“十二五”期间完成3.5万人(次)的托养服务。

  (七)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各地要将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纳入当地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大局,融入民生建设的项目之中,积极推动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自治区各级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要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并免费为残疾人开放。建设自治区残疾人文体活动中心,完善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在重点抓好残疾人竞技体育的同时,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残疾人身体素质。制定出台残疾人参加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政策,研究建立残疾人文艺创作激励制度,鼓励特殊艺术发展。开展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开展残疾人文艺体育基地建设,大力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队伍。

  (八)加强各级残疾人组织建设。

  按照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完善残联组织网络。到2015年,形成以地、县(市、区)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残疾人组织网络。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形势和残疾人工作需要,健全各级残联工作机构,解决好县级残联人员编制问题。扎实推进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选聘1名残疾人委员担任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城乡社会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业培训等补贴。要重视对残疾人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残联领导班子调整时,要优先补充残疾人干部进班子。制定出台《自治区残疾人事业人才10年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为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各级残联工作者经过手语翻译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应享受特殊教育手语津贴。继续支持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并配备必要办公设备,解决交通工具。

  三、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贯彻执行5号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布局,纳入各地援疆工作总体规划,分解指标,量化考核,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并抓好落实。

  (一)自治区财政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对残疾人事业项目和经费予以倾斜,确保残疾人事业经费增长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协调一致,确保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对残疾人服务的人均投入大于其他社会成员。进一步加大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力度。

  (二)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向中央有关部门提出受援规划时,要将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重大项目、经费列入其中,积极争取事关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所需资金。要加大我区各级专业康复机构、托养机构及自治区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自治区残疾人文化体育中心等服务机构建设力度。

  (三)各地残联作为当地对口受援机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参与当地受援规划的制定、统筹协调残疾人事业受援项目资金和物资以及人才培养的组织实施。

  (四)各地残工委和发改、教育、民委、民政、财政、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卫生、扶贫以及残联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切实做好残疾人工作。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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