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5583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16〕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463990400000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件
新政发〔2016〕62号
关于给予阿克苏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库车县大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阿克苏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库车县大队继2014年5月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龟兹消防卫士”荣誉称号后,始终牢记习近平主席“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总要求,忠诚履职、甘于奉献,圆满完成了“9·3”阅兵、“国庆66周年”“自治区成立60周年”以及库车县重大节日庆典等消防安保任务,确保重大安保期间未发生一起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大队共接警出动825起,抢救被困人员82人,疏散被困人员35人,抢救财产价值达2170万元,成功扑救了2014年“7·9”天山环保石化公司油罐火灾,成功处置了2015年“7·30”槽车硫酸泄漏事故。大队还与公安机关协同配合,直接参与处置暴恐和群体性事件、参加执勤安保等任务,为维护库车县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2014年6月被公安部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10月被公安部表彰为“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集体”;2015年5月库车县大队下辖的龟兹中队被公安部表彰为“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成绩突出单位”,12月大队被公安部授予“戍边爱民模范消防大队”荣誉称号。
为表彰他们为自治区消防事业做出的卓越功绩,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克苏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库车县大队记集体一等功。希望阿克苏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库车县大队全体官兵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光荣传统,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再立新功!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向阿克苏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库车县大队学习,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为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