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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144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1〕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1-05-10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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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54号 


 

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2011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精神,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理念,始终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提升日常环境监管和企业管理水平,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防止污染反弹,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我区“十二五”污染减排良好开局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镇要加快建设步伐,力争早日建成并投入运行;已经建成的要尽快完善配套管网建设,提高运行负荷,保证正常运行。
2.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出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严禁向城镇下水管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污水,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同时,对超标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要进行集中整治。对城镇污水管理不到位、污水灌溉危害农作物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和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当地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3.加强电力、钢铁和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监管。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搞好废气、废水等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旁路铅封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对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钢铁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的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大力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履行停运(启动)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二)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自治区环保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控新治旧、综合防治,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抓紧编制《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2.严格涉重金属企业环境准入条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3.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排放,加大治旧力度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地要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制革、电镀等企业的监管,禁止偷排偷放。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4.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5.各地要在7月30日前,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包括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上收到自治区环保厅。
6.加大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各地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化工、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三)集中开展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1.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资源开发、公路、水电等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整改。
2.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依法查处不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擅自改变施工便道、扩大施工和工程面积,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作用,紧紧围绕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目标和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级环保、发改、经信、监察、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监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完善联合执法、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的合力。
(二)加大督察督办力度。要按照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要求,制订具体督察方案,坚持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后督察。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挂牌督办一批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和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做到违法事实公开、查处过程公开、查处结果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新闻媒体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既要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又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与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长效机制,完善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上旬)。
各地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8月)。
各地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自治区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地州市要分别在每月15日和30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6月15日和8月15日前将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情况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
各地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州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月)。
各地州市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和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哈德尔别克·哈木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杜力洪·阿不都尔逊(自治区环保厅厅长)
        成员:拜合提亚·达吾提(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
              李洪波(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马荣(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
              李为(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刘保健(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国新(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井清河(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曹继耀(国家电监会新疆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专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厅,负责承办专项行动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拜合提亚·达吾提(兼)
        副主任:朱建新(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处长)
        成员:焦广辉(自治区发改委环资处处长)
              陈荣(自治区经信委环资处处长)
              王贇(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科员)
              吐逊江·克力木(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副处长)
              归玉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处副处长)
              居来提·斯拉木(自治区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处长)
              买买提·阿不都热衣木(自治区安监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陈生华(国家电监会新疆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输供电处负责人)
              袁新杰(自治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
              孟庆新(自治区环保厅科教处处长)
              李卫东(自治区环保厅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沈志(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站长)
              兰文辉(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
        联系人:王永斌
        联系电话:0991-4165355
        传真:0991-416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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