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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258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8〕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8-04-21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39号 


关于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
有关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疆有关单位:
    搞好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我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任务十分繁重。为确保我区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今后,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各类建设工程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积极做好服务,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同时,要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按照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此前,自治区有关文件中凡提出减免、即征即返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条款及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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