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258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04-21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39号
关于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
有关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疆有关单位:
搞好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我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任务十分繁重。为确保我区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今后,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各类建设工程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积极做好服务,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同时,要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按照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此前,自治区有关文件中凡提出减免、即征即返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条款及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