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569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11-21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72号
关于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人员经费财政
专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为减轻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其人员经费财政专项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各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财政上解县(市)所需资金由其自行承担,其他县(市)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安排。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各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纳入财政专项补助范围的人数,以2008年7月31日前在职人员为准。各地要认真核实,并严格控制应纳入财政专项补助的人员范围。对于目前在职人员因退休或其他原因自然减员的,不得自行补充人员。
三、各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职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涉及个人的相关开支,由所在县(市)级财政、人事等部门参照事业单位同级别、同档次进行确定,人员身份维持不变。
四、纳入财政专项补助范围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职人员继续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动退出财政保障范围。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