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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稻谷收购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250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1〕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1-09-12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148号 


 

关于做好2011年稻谷收购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1年稻谷收购在即,为做好收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政策,坚持敞开收购
        (一)提高最低保护价。为落实国家惠农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我区水稻生产,提高区内大米市场自给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11年全区粳稻收购最低保护价格统一执行每公斤2.56元(标准级),比2010年提高0.46元,相邻等级差为0.03元。自治区发改委负责下达5000万公斤大米收购指导性计划,将阿拉尔市收购计划在阿克苏地区总计划中予以明确。
        (二)坚持敞开收购。当区内稻谷市场价低于最低保护价时,由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保护价坚持敞开收购,对农民愿意交售并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稻谷,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当区内稻谷市场价格高于最低保护价时,由企业按随行就市的原则自行购销。
        (三)实行敞开直补。执行按种植水稻农民(含兵团团场)交售给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稻谷数量给予财政直接补贴政策(大米每公斤直补0.30元,稻谷与大米折率为70%,即稻谷每公斤直补0.21元),财政直补政策执行截止期到2012年3月31日。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拨付农户,对确因缺乏金融网点而暂不具备“一卡通”发放条件的乡镇,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并及时将补贴发放数录入中国农民补贴网。
        二、规范收购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各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严禁发生压级压价、随意克扣等坑农害农行为。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与水稻种植户签订粮食直补收购定单,坚持收购政策、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制度;各基层财政部门要对交粮农户领取补贴情况进行村组公示,确保收购工作公开透明。当地财政、粮食部门要按户核查交售稻谷农户的水稻种植面积和产量,防止出现“转圈粮”,严禁以各种形式套取财政直补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足额保证收购资金贷款,严防出现打“白条”现象。各级粮食、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稻谷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稻农利益。
        三、坚持顺价销售,促进产业化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机制,对按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稻谷坚持顺价销售,严防产生新的亏损。要加强与稻谷加工企业的购销合作,稳定购销关系,促进稻谷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增收。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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