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2442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4〕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4-02-21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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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4〕21号
关于做好201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13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2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今冬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应安排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全部退出现役;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应安排退出现役;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可安排退出现役,具体数量由总参谋部确定。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原则上为2013年12月1日,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各地安置部门自11月开始审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2014年3月中旬审查接收完毕。
2013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区民政厅、新疆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04〕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开展思想教育和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择业观,全面了解退役安置政策和现代就业服务、劳动用工制度,引导他们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决服从组织安排,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11〕53号)要求,继续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教育培训工作要以培训为载体,实现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的。要充分利用自治区指定的7个承训机构和各地中心城市培训资源优势,广泛动员,精心组织,采取以地州市组织培训为主体,以就地培训和跨地区培训为补充,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参训率、合格率。同时,要完善各项优惠政策,指导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和提高培训就业率。各级财政要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专款专用,确保培训工作稳步推进。
三、全面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2013年是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实施后征集的士兵大批退出现役的第一年。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政策,继续全面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快建立完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积极创造条件,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依据自治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确保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能够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条例》的要求,落实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人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要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资金、待安置期生活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推动自主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
各级民政安置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科学合理拟定安置计划,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政府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少数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录取。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首先接收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和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存在生活困难等问题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退役士兵,各地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要着眼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根据安置工作实际,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投入;要坚决纠正部分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拟定安置计划、档案接转、落实接收单位等工作;编制部门要提供编制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上岗及各项保障制度的落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落实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财政部门要负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岗前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落实;教育、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助学升学、税费减免、创业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当地政府的安置或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违反《条例》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