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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自治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826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9〕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9-09-18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54号 


关于组建自治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拓展职能、平战结合、逐步完善”建设原则,依托自治区消防部队现有人员、车辆、装备器材资源,进一步拓展救援职能,提高救援效率,全面提升我区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二、队伍组成
        自治区依托公安消防总队建立自治区应急救援总队,各地、州、县(市、区)依托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应急救援队伍原隶属关系不变。
        三、主要职责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主要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群众遇险事件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机构
        总队长: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李济成
        政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王慧林
        副总队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应急办副主任依利·司马义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吴新光
        自治区应急救援总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具体负责应急救援总队日常工作,年度训练演练计划的制定实施,重大灾害事故中相关救援力量的协调集结等。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参谋长廖明辉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办副主任赵琰担任。
        五、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由原供应渠道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充分整合利用好现有资源,对确需各级人民政府解决的经费问题,由驻地政府根据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处置中事发地政府要提供必要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在公安消防队伍现有职能基础上延伸了部分职能,对这部分职能需要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设备投入、日常的训练、装备维护等相关费用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的重特大灾害救援任务,已有经费保障确有困难的,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视情予以专项补助。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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