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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763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9〕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9-06-01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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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2009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精神,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集中整治重点流域区域及重污染行业环境违法行为、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为实现自治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重点
       (一)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不到位、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和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防护栏建设、周边公路机动车限速标志牌以及警示标志牌等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
       2.着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城镇垃圾填埋场建设进度,督促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运行负荷,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发挥污染减排效益。要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一律依法限期整改。对垃圾填埋场重点整治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建成投运但未进行“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同时,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的执法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恶意排污行为,促进重点企业达标排放
       1.加强对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火电和造纸、棉浆粕、制糖、制革等重点行业,特别是炼铁、烧结、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污染治理、脱硫设施建设以及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恶意排污行为。对没有环保设施或治理设施不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屡查屡犯、长期超标排污的和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恶意排污企业要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
       2.加大对国控和区控重点污染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使用情况检查力度,对排污口不规范和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要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并联网运行的,依法予以处罚。督促16家二氧化硫排放重点企业和14家污水排放重点企业加快治理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
       3.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超标排放污染物,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要重点予以查处,严厉打击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对涉砷涉铅开采、选矿、冶炼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污染企业。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酒精及小冶金、小焦化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三)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专项整治,促进污染减排工作
       1.对重点流域、区域2008年以来建成投入运行或部分投入运行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加快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治理步伐。乌鲁木齐市要认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重点加快燃煤电厂和供热单位脱硫工程实施进度,落实各项综合措施,尽快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
       3.对重点区域、流域的排污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推进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对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博斯腾湖和穿城河流两岸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要立即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喀什市吐曼河、乌鲁木齐市水磨河、博斯腾湖流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流域水体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化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处置和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坚决整顿、查处、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环境隐患整治不到位、污染环境的企业,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环保部门要对各阶段工作进行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二)严格环境执法,采取综合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发挥政策的整体效应。对各类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要加强对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监督,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甚至袒护包庇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加大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行业、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整治开展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地要围绕各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并报上一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自治区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和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各自实际,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报道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形势;畅通投诉渠道,充分调动公众积极性,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广泛关注和参与环保专项行动,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要及时披露重大环境问题,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和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展情况,披露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曝光一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10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涉铅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分别于6月20日前和9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8月中旬对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察,并及时通报督察结果。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工作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督察,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严振信(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杜力洪·阿不都尔逊(自治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王联社(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李洪波(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马荣(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韩新城(自治区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
             袁卫平(自治区司法厅纪检委书记)
             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吴同江(自治区工商局巡视员)
             阿扎提·伊利雅斯(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王联社(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副主任:孟庆新(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
               张军林(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成员:叶尔肯(自治区环保局科教处处长)
             孟国钧(自治区发改委资源环境与地区经济处副处长)
             高建华(自治区经贸委环资处副处长)
             王赟(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科员)
             马德成(自治区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副处长)
             王前续(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副处长)
             木塔力甫·艾力(自治区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
             陈宇(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与行业管理处安全监察专员)
             蔡高明(自治区环保局纪检监察室科员)
             刘寒峰(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主任)
       联系人:刘寒峰、赵新忠
       联系电话:0991-3820027、2337919
       传真:0991-3820027、2819429
       电子邮件:XJEPI@12369.gov.cn09911236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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