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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101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发〔2011〕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1-04-01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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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1〕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艾滋病疫情及防治工作需要,根据《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目标的实现,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央、自治区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在知识普及、艾滋病监测与检测、安全套推广、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减少毒品危害、高危人群干预、病员管理和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全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格局基本形成,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艾滋病的流行与人们的行为、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我区艾滋病疫情出现了新趋势:吸毒人群艾滋病传播尚未完全控制,性传播开始成为主要传播途径;感染者和病人追踪管理十分困难,部分地区和人群的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易感染艾滋病行为人群和流动人口的防控工作难度加大等。防治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如: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防治政策落实不平衡、配套政策缺失、人员素质较低、工作效率不高、措施覆盖率不理想等问题亟需解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做好艾滋病防控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和国家和谐稳定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实点,坚持艾滋病防控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以对艾滋病防控规律科学认真的态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思路和任务,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打好艾滋病防治攻坚战和持久战,到2020年全国疫情得到较好控制。
        二、切实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治措施,扩大防治工作覆盖面
        (三) 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经常性,全面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齐心合力、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确保每期学员能接受至少一次艾滋病防治政策的讲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识与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推动艾滋病工作的开展。要加大对农牧区、边远地区等重点地区和易感染艾滋病行为人群、育龄人群、流动人口、外出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进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要根据地区、人群特点及民族风俗习惯,开发使用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多民族语言的宣传材料。要注重发挥居委会、村委会和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充分调动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积极参与宣传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口宣传艾滋病预防等科学知识;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普通中小学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确保每学年安排2个课时有关预防艾滋病及毒品的教学内容,充分发挥学校社团、网络等平台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婚姻登记机关的平台作用,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婚检率的提高。对实施救助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公安、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防治艾滋病公益宣传的指令性指标,保证每周播放两条以上的防治艾滋病公益广告,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手机、车载电视、公共交通视频等新兴媒体的宣传作用,保证各类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国家五年行动计划(2011-2015年)目标要求。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监测检测是掌握艾滋病疫情状况和感染者发现的有效手段。各地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的监测与检测,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和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从医疗资源合理布局的角度,在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筛查实验室,在乡镇、街道设置快速检测点,提高检测的可及性。针对累计报告感染者超过500例以上的县、市、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100%的住院病人、80%以上的门诊病人实行艾滋病检测;累计报告感染者300至499例之间的县、市、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100%的住院病人、50%以上的门诊病人实行艾滋病检测;累计感染者低于300例的县、市、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80%的住院病人、30%以上的门诊病人实行艾滋病检测;累计感染者超过50例的乡镇,乡镇卫生院对50%以上的就诊病人实行艾滋病检测。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类监测哨点要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分析监测结果并及时上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应主动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和初筛检测。公安机关向司法系统移交罪犯、劳教人员时,为避免重复检测,应将羁押人员检测结果一并移交。要加强强制戒毒所、看守所艾滋病检测,每3个月开展一次相关的检测工作,在有条件的羁押场所设置快速检测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吐鲁番地区等疫情严重地区,应加大相应投入,开展婚前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提供医学咨询服务。
        (五)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预防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落实“逢孕必检”措施,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预防先天梅毒和乙型肝炎防治工作。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要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系列干预措施,做好孕产期妇女咨询检测、药物阻断、随访、人工喂养、儿童检测、阳性母亲及所生儿童的转介治疗工作。
        (六)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机率。预防吸毒人群艾滋病传播和切断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是我区控制和遏制艾滋病流行的关键措施,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是预防吸毒人群艾滋病传播的有效手段。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进一步扩大分服药点,最大限度收治吸毒人员,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加大同伴教育和针具交换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间的双向转介,保证所有吸毒人员接受预防艾滋病服务,切实降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各地、各部门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易感染艾滋病行为人群的综合干预工作,要将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作为卫生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工作检查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和干预,督促感染者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固定性关系者,推广使用安全套,防止二代传播。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及时治疗性病病人,加大对性病病人的综合干预力度,控制性病发病率。
        (七)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病人生命和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积极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加强对感染者的定期检测和心理干预,完善就地治疗、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服务网络;全区所有地、州、县、市(区)均要指定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专门收治艾滋病病人的传染病医院或开设传染病病区,未开展抗病毒治疗的地区要尽快启动工作,努力实现为60%以上符合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条件的病人进行抗病毒治疗的目标,且力争至2015年,实现为85%以上符合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条件的病人进行抗病毒治疗的目标;已开展治疗的地区要进一步扩大抗病毒治疗的覆盖面(包括在劳教、监管场所),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民族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抗病毒治疗的水平。
       (八)加强血液安全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自愿者组织。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的管理,开展核酸检测试点,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三、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将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规范艾滋病防治经费的使用,加快经费使用进度,保证经费使用安全,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方向。
        (十)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要将救助工作与对口援疆、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救助范围,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的有关政策,确保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及时发放。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吐鲁番地区等疫情严重地区应建立政府领导工作联系点制度,采取政府多部门“分片包干”的办法,为辖区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关怀与救助。
        (十一)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落实相关政策,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包括刑释解教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为消除歧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定点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公安、司法部门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会要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的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及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做到依法防治,科学防治。艾滋病防治工作要与当地的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结合,针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当年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构要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常规工作,建立年度工作制度。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吐鲁番地区等疫情严重地区要至上而下全面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政府领导“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十三)整合防治资源,做好重点地区和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整合中央转移支付、自治区财政、地方财政和国内外合作项目资源,落实“三个统一”,即“一个统一的艾滋病防治规划,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和一个统一的督导评估体系”。国务院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所在地要对示范区工作高度重视,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监督与管理,加强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结合,研究和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有效并切实可行的艾滋病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指标必须超越非示范区。伊犁州要做好国家艾滋病防治重点联系点工作。
        (十四)加强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人员编制,提高工作积极性。面对日益严峻的艾滋病疫情和繁重的防治任务,为行之有效地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各地要切实从根本上解决艾滋病防治机构不健全和防治队伍建设薄弱的瓶颈问题。要充实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力量和合理调配工作人员。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乡镇卫生院要设置专职艾滋病防治工作岗位。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要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十五)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艾滋病与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活动,将防治与科研密切结合,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效果等方面的关键技术问题,进一步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国内外合作项目执行力度和进度,提高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十六)保障经费投入,高效使用防治经费。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要加强对国内外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用足用好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审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合理调整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经费使用不当而严重影响防治工作进度的地区及部门,将追究相应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十七)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各地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以及各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要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民政部门要予以支持、监督和管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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