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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5479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6〕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461571200000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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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42


关于印发自治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31日


自治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推进我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依据国家总体方案,坚持国家顶层设计指导、地方政府统筹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加强协同,有序推进,努力与国家同步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统一、资源统筹、流程衔接,推动我区登记制度改革实现新突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相关厅局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各环节运行顺畅。

  (一)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将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代码相关信息汇总归集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统一代码资源管理,建设、维护全区统一代码数据库。(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财政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三)全区现有注册登记系统依据上级部门要求,对本部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保证本部门能够将所有数据回传到自治区质监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党委编办、民政厅、质监局、财政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四)组织本系统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予统一代码,赋码后将基本登记信息和后续变更情况及时传送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统一代码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传送周期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1天内向自治区质监局回传信息;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10天内回传信息。自治区级登记管理部门应向自治区质监局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党委编办、民政厅、质监局)

  (五)组织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一一映射关系,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自治区质监局向各级登记管理部门提供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数据库,用于赋予统一代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党委编办、民政厅、质监局)

  (六)制定统一代码核查办法,及时查重查错,保证统一代码的唯一性。(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党委编办、民政厅)

  (七)提供自治区本级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八)指导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建立统一代码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党委编办、民政厅)

  (九)强化应用。各地、各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社会管理事务中,对已取得统一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统一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码。统一代码应用部门实时获取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开展日常管理活动。

  三、工作步骤

  (一)自治区工商局启动注册系统升级改造、与国家工商总局衔接赋码及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对新设立的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赋予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企业,通过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等方式赋予统一代码。  (二)自治区党委编办、民政厅加快完成现有注册系统升级改造,与中编办、民政部衔接赋码及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工作。自2016年4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注册登记时赋予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适当方式赋予统一代码。

  (三)自治区质监局自2016年4月1日起,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由自治区各登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自统一代码制度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我区现有机构代码转换为统一代码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2018年1月1日起旧码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协调联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注重纵向联通,横向结合,精心组织实施,保持步调一致,做到规范统一,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统筹推进,强化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发挥好本系统、本区域牵头作用。要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及时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作。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

  (三)加强宣传,做好培训。加强对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统一代码制度的现实意义、重要作用和建设情况,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同时,认真开展统一代码综合业务操作、工作流程等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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