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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18家重大安全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通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986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0〕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0-07-22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158号 


关于全区18家重大安全隐患单位
挂牌督办的通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鲁木齐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阿克苏地区、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

为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贯彻实施《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切实整治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对自治区督促检查出的18家重大安全隐患单位通报如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3家):伊宁市良友宾馆、伊宁县大华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市乌苏路批发市场重大火灾隐患;

乌鲁木齐市(2家):红山新世纪购物广场、西起大酒店重大火灾隐患;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9家):库尔勒市博斯腾宾馆、库尔勒市教园宾馆、库尔勒市开元酒店、和硕县包尔图苇场、和硕县向阳苇场、和硕县新世纪酒厂、和静县阿吉大厦、博湖县蓝翔食品水产有限公司、焉耆县风行家具城重大火灾隐患;

阿克苏地区(2家):阿克苏鑫融大酒店、拜城县诺亚舟大酒店重大火灾隐患;

阿勒泰地区(2家)阿勒泰市北屯西北路市场、阿勒泰市百货大楼重大火灾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单位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指定一名领导作为督办整改责任人,具体负责隐患督促整改工作,保证完成整改任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单位和场所必须于2010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整改并经自治区安监局、消防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到期未完成整改的,自2010年11月1日起,一律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期间,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定期检查,杜绝擅自开业经营或使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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