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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098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发〔2011〕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1-03-16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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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1〕24号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5号)要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发〔2010〕71号)第二条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原条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修改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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