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857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12-21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88号
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官服现役分别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30年或年满55岁,安排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实际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安排退役的。
服役期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以及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原则上从2009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各地安置部门从2009年11月开始审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2010年2月20日前审查接收完毕。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区民政厅、新疆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04〕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前技能培训工作
各地要紧密结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特别是要结合乌鲁木齐市“7·5”事件,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要深化以“顾大局、讲政治、守纪律、做贡献”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引导退役士兵大力弘扬我军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自觉服从军队改革建设大局,服从政府安排,增强依靠军人良好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要全面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制度理念,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正确理解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之间的关系。
在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各地要认真开展退役士兵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市场劳动用工需求确定技能培训内容,做到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确保退役士兵能掌握一门实用技术。要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技术学校和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实用技能和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适应当前劳动用工需求。要组织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卫生、农业等相关部门做好教育培训的各项保障工作,做到资源共享、经费互补、职能互助,共同解决好教育培训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在培训经费方面,除自治区下拨的补助经费外,各地要拿出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州、市、县(市)要做好跨地区、跨县市的教育培训和安置就业互补工作,逐步拓宽跨省培训及安置就业的路子。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抓紧抓好。要在现行安置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以自谋职业、政府安置就业、扶持就业和培训就业为主导,多种安置模式并存的退役士兵安置机制。特别是一些历年退役士兵安置较少的地区,要在加强组织领导的基础上,强化责任意识,采取以自谋职业为主导,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参与事业单位和社区工作人员招考、培训就业为辅助等多种方式并举,重点解决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从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下达的安置任务。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要坚决纠正部分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经当地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存在生活困难等问题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各地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了解退役士兵未安置情况,及时拟定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编制部门要提供编制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及各项保障制度的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落实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情况;财政部门要负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岗前技能培训经费的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和逾期3个月不办理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
各地要在巩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力度,特别是对一些疑难、历史遗留的问题,要想方设法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逐一解决,建立和完善突发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越级上访,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扎实推进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4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56号)要求,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自谋职业人员的典型事迹,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和扶持力度,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安置人数较少、自谋职业率较低和自谋职业经费筹措困难的地、州、县(市),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时兑现到人,并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的就业服务指导和跟踪管理工作。各地要协调公安、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各项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随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逐步深入,自谋职业资金额度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各地要建立自谋职业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制度,严格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不挪用、不沉淀,发挥最大效益。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