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810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08-19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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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34号
关于铁路运输棉花外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塔城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乌鲁木齐铁路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是全国产棉大区,外运量大,80%以上的棉花需要外运出疆,且外运主要通过铁路运输。多年来,在铁路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区棉花铁路外运工作一直比较顺利。但是近几年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因棉花运输包装问题曾引发多起铁路运输火灾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损失,而且干扰了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直接威胁铁路客货运输安全。为兼顾铁路运输部门、棉花供销企业、种棉农民三方的利益,保障运输安全,现就棉花铁路运输外包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9月1日起,凡通过铁路运输的棉花,其包装全部采用塑钢带打包。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铁路运输的今年9月1日之前打包的棉花,仍可采取原方式运输。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至9月1日,对铁路运输使用钢丝(铁丝)打包的棉包,必须在装车堆码过程中,在棉包之间放置阻燃衬垫,衬垫的具体材料要求、加铺方法由乌鲁木齐铁路局制定,所增加的费用由棉花供销企业承担。
四、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棉花打包塑钢带的质量监督抽查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本辖区内的所有相关棉花企业,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督促棉花企业加快塑钢带包装的技术改造,确保棉花外运工作顺利进行。棉花流通、存贮企业也应就使用塑钢带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做好相应的技术、设备准备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