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841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12-01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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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72号
转发教育部关于认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实现“两基”目标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教育部关于认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现“两基”目标的意见》(教督函〔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教育部关于认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实现“两基”目标的意见
教督函〔2009〕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你自治区的申请,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教育督导团组成督导检查组,于2009年9月18日至26日对你自治区“两基”工作进行了全面督导检查。根据督导检查结果,经我部研究,认定你自治区实现了“两基”目标。
希望你自治区在实现“两基”目标后,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继续把义务教育摆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对新形势下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努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自治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请你自治区将《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两基”督导检查的意见》(国教督〔2009〕4号)在自治区内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