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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2257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4〕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4-01-02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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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144号


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同时实施绩效工资,逐步形成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健全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对于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2013年12月16日

 

 

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备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为推进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指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实施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局部试点、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的原则稳慎推进。

  二、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本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相当于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随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乡镇由所在县、市、区核定),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州市(含所辖县市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各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五)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三、绩效工资分配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或70%,一般按月发放。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三)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按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四、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

  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把绩效考核与分配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五、相关政策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退职)人员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发放标准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地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各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加强资金筹措力度,切实保障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对收入水平低、资金较为困难的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予以适当支持。

   (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鼓励其他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绩效工资的发放。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二)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总结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经验,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要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顺利实施。

  (三)各级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本意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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