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940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10〕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0-05-06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0〕44号
关于公布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
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现予公布。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领导,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自然环境。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附件: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共2处)
二○一○年五月二日
附件:
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喀拉峻草原风景名胜区
科桑溶洞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