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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940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发〔2010〕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0-05-06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0〕44号 


关于公布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
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现予公布。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领导,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自然环境。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附件: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共2处)  

 


二○一○年五月二日

附件:

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喀拉峻草原风景名胜区
科桑溶洞风景名胜区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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