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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688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9〕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9-01-14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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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2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已于2008年2月成立,为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各司其职、强化责任,共同做好我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现将《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日

 


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制度


       一、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党委宣传部:制定全区城乡社会救助宣传方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城乡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广泛深入宣传。
发改委:将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协调社会救助体系项目审批;研究提出全区社会救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监控全区困难居民主要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根据应急救助预案启动条件发布预警信息。
       民政厅:负责落实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灾民救助、临时救助、应急救助和社会互助等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统计和对外发布;负责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城乡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城乡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为城乡困难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被征地农牧民生活保障政策,确保被征地农牧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卫生厅:参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督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服务;做好贫困农牧民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救助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监管。
       教育厅:负责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政策,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奖学金政策;及时开展调研,不断丰富完善教育救助政策。
       建设厅:研究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分配及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区廉租住房工作管理。
       司法厅: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服务机构为低保家庭和困难群众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财政厅: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财政资金安排;及时制定各项社会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各项社会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制定。
       农业厅:负责将全区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纳入全区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扶持农村困难群众发展生产;帮助农村困难群众逐步脱贫致富。
       扶贫办:研究制定自治区扶贫开发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全区扶贫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公安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经贸委:负责向所属单位困难群众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单位困难人员的救助工作。
       民委(宗教局):负责宗教界人士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布道和从事正当宗教活动时,向信教群众大力宣传“社会救助、自我救助、互相救助”的教育活动。
       监察厅: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促进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审计厅:负责组织对全区社会救助资金的收支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安全。
       畜牧厅:负责扶持牧民困难群众发展生产,帮助他们逐步脱贫致富,并及时提出优惠政策建议。
       工商局:负责为社会救助对象就业提供帮助,制定社会救助对象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并做好督促落实。
       残联: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贫困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维权工作,扶助贫困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乡贫困残疾人的吃、住、穿、医、教育救助政策的落实。
       总工会:及时反映困难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困难职工的生活,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活动。
       团委:负责向广大团员青年宣传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组织青少年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妇联:协助、参与、配合劳动部门积极帮助全区困难家庭妇女开展再就业工作;为提高贫困妇女劳动技能,积极组织下岗妇女开展各种技能培训和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高妇女经济收入,并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倡导男女平等就业的理念。 
       工商联:负责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宣传党的社会救助政策,鼓励、引导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人士热心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并为需要救助的对象提供就业帮助。
       科协:负责城乡困难群众科普知识宣传,积极开展科技扶贫,指导困难群众利用先进科学知识脱贫致富。  
       其他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相应的救助措施,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共同推进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讨论审议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拟定救助工作措施,部署救助工作任务。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会前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原因。
       (二)政策会商制度  
       成员单位之间在政策制定等重大问题上加强协调和沟通力度,共同研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出台能够更加合理、更加科学。凡涉及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政策制定等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对意见分歧大而又涉及大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协调处理,必要时可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审议,统筹协调全区社会救助政策,做到各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避免政策冲突和盲区。
       (三)联络工作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个处(室)负责协调处理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保持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做好救助工作信息传递与交流,协调处理相关工作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存在问题,协调相关工作。因工作需要调整联络员的,应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信息通报制度  
       各成员单位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社会救助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政策法规、工作措施、经验做法、实施效果、存在不足、工作打算等内容。对发生的重大社会救助情况,应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救助工作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并编印《新疆社会救助工作简报》,向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成员单位通报,向新闻媒体公布,反映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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