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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5808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6〕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6-07-20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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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96号



关于做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5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上半年全部启动参保缴费工作,下半年实施到位”的工作要求,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缴费工资基数、退休人员工资等基础信息入库的基础上,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工作思路,于2016年7月实现财务清算、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急用先立”原则,围绕确保改革顺利启动实施,尽快制定出台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经办规程、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实施工作。

  (二)做好培训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围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经办管理和实际操作,建立政策、经办、信息“三位一体”培训机制,对全区人社、财政、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和业务经办人员统一进行培训,确保各地严格执行自治区统一政策。

  (三)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的基础数据采集录入报送要求,尽快完成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采集录入报送工作,确保2016年7月全区实现财务清算、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四)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改革后当地财政支出需求进行周密测算,切实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改革资金到位。

  三、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干部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统一的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积极推进启动实施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人社、财政和编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紧制定出台改革配套政策,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编制部门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类别和在编人员数据提供和界定工作,为推进改革奠定基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好参保登记、数据审核、费用征缴、待遇发放等工作。参保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项数据,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


2016年7月7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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