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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中国第七支赴海地维和警察防暴队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782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发〔2009〕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9-06-19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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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9〕51号 


关于授予中国第七支赴海地维和警察
防暴队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新疆公安边防总队单独组建的中国第七支赴海地维和警察防暴队,于2008年8月奉命进驻联合国海地任务区执行国际维和任务。在海地执行维和任务的10个月里,全体官兵牢记胡锦涛总书记“忠实履行使命,维护世界和平”的指示,大力弘扬海地维和精神,认真履行维和警察职责,不畏艰险,顽强拼搏,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忍耐的精神,战胜了重重困难,经受住了血与火的考验,出色地执行了119项红色高危、37项紧急重大、15项要人警卫勤务,妥善处置了63起大型集会游行,圆满完成了各项维和任务。他们以过硬的本领、严明的纪律、优良的作风和优异的成绩,展示了中国维和警察防暴队“专业、敬业、守信、文明、友好”的良好形象,赢得了联合国、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海地政府的高度评价和当地民众的普遍赞誉,为捍卫世界和平作出了突出贡献,有力地配合了国家外交大局。3月6日,125名维和队员全部被授予联合国“和平勋章”。
        为表彰他们在海地维和期间做出的卓越功绩,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中国第七支赴海地维和警察防暴队集体一等功。
        希望维和警察防暴队全体官兵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光荣传统,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各地、各部门要向中国第七支赴海地维和警察防暴队学习,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为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的新疆而努力奋斗!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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